一、內政部為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四
項有關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病人,因強制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
計者之扶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死
亡無力殮葬。
(二)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因強制隔
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
前項第一款情形,於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因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
症候群死亡者應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向戶籍
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三、前點之急難救助,以當事人或其親屬為申請人;如因強制隔離治療無
法親自申請者,得委由當地村(里)幹事、社工員代為申請。鄉(鎮、
市、區)公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三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予以急難救助。
四、前點第一項人員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點第二項規定予以急難
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訪查屬實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訪查後三日內,將訪查結果轉報內政部核
定,發給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急難救助金,並以發給一次為限;其審核
及發給標準表如附件。
五、前點所需急難救助經費,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
算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