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背景說明
臺灣地區因人口結構變化與醫療衛生進步,使平均餘命不斷延長,老
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逐年提升,於民國82年 9月達百分之七,已達聯
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高齡化社會指標,截至92年10月底老年人口
共有 207萬 6,000餘人,占總人口的百分之九點一九。高齡化社會是
20世紀下半葉的產物,也是形塑21世紀消費與生產面貌的主要力量之
一,我國未來人口結構圖形將由青壯之燈籠型態,逐漸進入高齡之金
鐘型態,其所引起的衝擊,則是可以高度預期的,據行政院經濟建設
委員會推估至民國 116年時,每5個人中就有1個以上的老人,即老年
人口數占總人口的百分之二十以上。臺灣65歲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例
從 7%增加到14%約需26年,英國約需45年,美國約需70年,瑞典約
需85年,日本約需23年,顯示我國人口老化的速度,遠較歐美國家為
快,與日本相當。
本部為因應臺灣高齡化趨勢下的老人福利產業對策,補助臺灣經濟研
究院辦理「我國高齡化社會對策-促進民間企業投資安養產業之探討
」報告建議,將民間投資老人安養設施產業列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俾以優惠獎勵措施增加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誘因。嗣經本部邀集各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福團體、老人福利機
構及民間業者代表召開多次會議研商後乃據以研提本方案。
政府財力資源有限,為因應各項政事需要,必須妥適分配運用,以發
揮最大效益,故推動老人住宅建設亟待跳脫傳統思維,從美、日經驗
顯示,適時發展老人住宅將可促進民間大量投資,成為帶動經濟發展
的一股動力,且能有效促進老人住宅產業的發展,同時帶動當前經濟
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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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現況與探討
從民國82年到民國90年 8年間,臺灣老人與子女同住的比例由 67.17
%下降到60%下降7.17%,獨居的比例由 10.47%上升到11.4%上升
0.93%,夫妻同住的比例由 18.63%上升到19.5%上升0.87%。從美
國、日本,甚至臺灣老年人居住型態的改變,都不難看出,老年人與
子女同住的比例不斷下降,愈來愈偏向於老年夫妻同住的情形,以美
國、日本的發展經驗來看還可以發現老年人已經慢慢有群居的情形。
國內公部門及民間所推出的購屋方案,多半是為已結婚但沒有孩子所
謂的築巢期的新婚夫婦所設計的,常忽略老人的市場。明顯地,戰後
嬰兒潮的人漸漸老化,他們較獨立、懂得享受、經濟能力較佳,普遍
嚮往從繁忙生活改為過著較悠閒的生活,而老人住宅、休閒渡假中心
等需求將會日益增加,商機也營運而生。
根據未來房市十大趨勢的調查,老人住宅就是其中較具發展潛力的一
項,據估計美國的老人住宅約有30億的市場規模,且往後20年市場將
會成長至 350億美元,足足成長10倍之多,從美國的發展趨勢合理推
測,老人住宅將會越被市場所接受,老人住宅或相關類似產品,將更
流行。
上述數據顯示,臺灣的社會愈來愈趨向於老人自成一個生活圈,就像
美國一樣,美國三代同堂的比例只有 1%,大部份老年人選擇住安養
機構或老人住宅、老人社區且不與子女同住。臺灣老人與伴侶同住或
自己獨居的比例將逐年增加,預計在目前房地產市場一片不景氣當中
,老人的個人、雙人套房、老人社區、老人住宅可能是未來市場的明
日之星。
歐美國家65歲以上老年人口中,目前約有10%的比例使用老人住宅及
安養護設施,日本則在 5%左右,臺灣地區目前市場僅有少數幾家民
間投資經營之老人住宅,根據先進國家經驗,未來老人住宅的需求將
與日俱增,並形成高齡化社會中重要的產業之一,我國必須及早規劃
因應對策。
老人住宅整個市場的規模推估:以目前 207萬的老年人口,其中獨居
和夫妻同住的比例合計為30.9%,約有64萬的老年人有這樣的需求,
這是市場的消費群人數,尚未包括50至65歲之間的未來潛在消費群,
又高齡人口的增加也會使這個市場規模擴大。
本案將民間投資老人住宅列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項目,如發展
得宜,確實可提高民間投資,並滿足未來老化社會之安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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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15條第 1項第 2款:「專案興建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
並採綜合服務管理方式,專供老人租賃」及第 3款:「鼓勵民間興建
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並採綜合服務管理方式,專供老人租賃」。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條第 1項第 5款:「本法所稱公共建設
,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
施」。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8條第 1項第 3款「本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社會福利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三、其他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福利設施」。
四、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92年 1月15日第 1次及92年
8 月 5日第 8次委員會議通過「老人住宅」列為優先推動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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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配套措施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章老人住宅專章。
二、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
三、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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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定義及適用原則
一、本方案所稱老人住宅,係指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依老人福利法第15條
第 1項第 2款及第 3款或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興建,且其設施及設備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章老人住宅規定者。
二、進住對象應符合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5條及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
貼暫行條例第 1條規定者,同住配偶年齡不限,並均應以生活能自理
者為限。
三、本方案核准興建之老人住宅,如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
公共建設範圍者,視同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建設。
四、本方案興建所需之用地,應優先輔導民間投資人使用非農業用地。如
需使用農業用地,應依下列次序使用:
(一)都市土地。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耕地定義以外之農業用地。
(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
但應儘量避免使用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土地;惟
如有使用之必要時,於內政部審定符合本方案報核之 300公頃總量管
制及相關配套審核機制下,視同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所需用地,
程序上免再逐案報院核定。
五、依本方案興建之老人住宅,專供租賃。
六、經本方案獎勵興建之老人住宅,非屬老人福利法第 2章之老人福利機
構,不得同時申請同法之相關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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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方案目標
一、老人住宅設施設備標準化。
二、老人住宅生活機能便利化。
三、老人住宅服務功能人性化。
四、老人住宅經營管理產業化。
五、老人住宅促參輔導優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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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實施期程
為確實評估推動成效,於本方案公告日起,主辦機關得依據本方案推
動,吸引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招商業務。方案奉核定 3年期滿後,
將進行專案評估成效,作為後續階段推動工作之參考,修正後之新方
案維持 3年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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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實施策略
一、將老人住宅納為社會福利設施項目。
二、將營利事業組織經營老人住宅業列為營利事業登記項目。
三、協助民間排除用地取得障礙。
四、提高老人住宅容積率。
五、投資獎勵(租稅減免)。
六、對老人住宅投資提供低利貸款。
七、建立老人住宅及老人福利機構供需資訊。
八、加強老人住宅建設宣導。
九、營運不善與營運期滿之管理。
十、抗爭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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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採行措施、分工及實施期程
一、將老人住宅納為社會福利設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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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行措施 │主辦機關│協辦機關 │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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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內政部 │行政院公共工│92年 8月 │
│ 施行細則第 8條第 1項增│ │程委員會 │ │
│ 列第3 款「其他經中央目│ │ │ │
│ 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 │ │ │
│ 會福利設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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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內政部 │行政院公共工│93年1月 │
│ 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增列│ │程委員會、行│ │
│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政院經濟建設│ │
│ 機關認定之社會福利設施│ │委員會、財政│ │
│ 」。 │ │部 │ │
├────────────┼────┼──────┼─────┤
│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內政部 │ │92年12月 │
│ 工編增訂第16章老人住宅│ │ │ │
│ 專章及老人住宅基本設施│ │ │ │
│ 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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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函頒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內政部 │ │92年12月 │
│ 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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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營利事業組織經營老人住宅業列為營利事業登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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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行措施 │主辦機關│協辦機關 │時程 │
├────────────┼────┼──────┼─────┤
│公司營業項目代碼表中增經│內政部、│ │92年8月 │
│營老人住宅業乙項。 │經濟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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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助民間排除用地取得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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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行措施 │主辦機關│協辦機關 │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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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定老人住宅係「非都市│直轄市及│內政部 │92年8月 │
│ 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縣(市)│ │ │
│ 利設施使用其事業計畫審│政府 │ │ │
│ 查作業要點」第二點所稱│ │ │ │
│ 之其他中央法規有明文規│ │ │ │
│ 定,地方政府應按需要設│ │ │ │
│ 立或獎勵民間興辦之各類│ │ │ │
│ 社會福利設施。 │ │ │ │
├────────────┼────┼──────┼─────┤
│2使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直轄市及│內政部 │經常辦理 │
│ 地重劃土地時,在區位部│縣(市)│行政院農業委│ │
│ 分應嚴格規劃,注重景觀│政府 │員會 │ │
│ 規劃設計並避免破壞整體│ │ │ │
│ 農業生產環境。 │ │ │ │
├────────────┼────┼──────┼─────┤
│3使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內政部 │行政院農業委│經常辦理 │
│ 地重劃之農業用地,應優│ │員會 │ │
│ 先符合 300公頃總量管制│ │ │ │
│ 及相配套審核機制。 │ │ │ │
├────────────┼────┼──────┼─────┤
│4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行政院農│直轄市及縣(│經常辦理 │
│ 徵得農業主管機同意。 │業委員會│市)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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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興建老人住宅所需之公有│直轄市及│內政部 │經常辦理 │
│ 土地可依促參法第15條規│縣(市)│ │ │
│ 定辦理,並依促進民間參│政府 │ │ │
│ 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 │ │ │
│ 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 │ │ │
│ 法規定辦理租金優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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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老人住宅容積率
┌────────────┬────┬──────┬─────┐
│採行措施 │主辦機關│協辦機關 │時程 │
├────────────┼────┼──────┼─────┤
│1增加居室服務空間、共用│內政部 │ │93年1月 │
│ 服務空間及公共服務空間│ │ │ │
│ 之樓地板面積,總樓地板│ │ │ │
│ 面積增加約百分之二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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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資獎勵(租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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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行措施 │主辦機關 │協辦機關│時程 │
├────────────┼───────┼────┼────┤
│1民間投資興建之老人住宅│直轄市及縣(市│內政部、│經常辦理│
│ ,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政府 │行政院公│ │
│ 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 │共工程委│ │
│ 圍,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 │員會、財│ │
│ 共建設法之租稅優惠措施│ │政部賦稅│ │
│ 。 │ │署 │ │
├────────────┼───────┼────┼────┤
│2協助金融機構資金投資老│行政院金融監督│內政部 │經常辦理│
│ 人住宅產業。 │管理委員會(銀│ │ │
│ │行局) │ │ │
├────────────┼───────┴┬───┼────┤
│3協助保險機構資金投資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內政部│經常辦理│
│ 老事業之相關核准事宜。│理委員會 │ │ │
│ ├───────┬┘ │ │
│ │(保險局) │ │ │
└────────────┴───────┴────┴────┘
六、對老人住宅投資提供低利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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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行措施 │主辦機關│協辦機關 │時程 │
├────────────┼────┼──────┼─────┤
│協助申請人申請行政院經建│行政院經│內政部、行政│經常辦理 │
│會中長期資金,並得適用中│濟建設委│院公共工程委│ │
│美基金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員會 │員會 │ │
│設優惠貸款要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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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老人住宅及老人福利機構供需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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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行措施 │主辦機關│協辦機關 │時程 │
├────────────┼────┼──────┼─────┤
│每季彙報當地老人住宅及老│直轄市及│內政部 │經常辦理 │
│人福利機構供需現況,並公│縣(市)│ │ │
│布於內政部網站上,供做民│政府 │ │ │
│間申請參與老人住宅建設之│ │ │ │
│參考。 │ │ │ │
└────────────┴────┴──────┴─────┘
八、加強老人住宅建設宣導
┌────────────┬────┬──────┬─────┐
│採行措施 │主辦機關│協辦機關 │時程 │
├────────────┼────┼──────┼─────┤
│1應加強宣導老人住宅建設│直轄市及│內政部 │經常辦理 │
│ 之重要性,並由地方政府│縣(市)│ │ │
│ 配合進行民間參與老人住│政府 │ │ │
│ 宅建設宣導。 │ │ │ │
├────────────┼────┼──────┼─────┤
│2為鼓勵地方政府配合本方│內政部 │內政部 │經常辦理 │
│ 案之推動,將依推動時程│ │行政院農業委│ │
│ 先後,提供鼓勵誘因,包│ │員會 │ │
│ 括推動所需之宣導、規劃│ │ │ │
│ 費等項目。 │ │ │ │
└────────────┴────┴──────┴─────┘
九、營運不善與營運期滿之管理
┌────────────┬────┬──────┬─────┐
│採行措施 │主辦機關│協辦機關 │時程 │
├────────────┼────┼──────┼─────┤
│1老人住宅督導與營運,依│直轄市及│內政部 │經常辦理 │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縣(市)│ │ │
│ 第五章「督導與管理」規│政府 │ │ │
│ 定辦理。 │ │ │ │
├────────────┼────┼──────┼─────┤
│2依契約監督促參案件建設│直轄市及│內政部 │經常辦理 │
│ 營運。 │縣(市)│ │ │
│ │政府 │ │ │
├────────────┼────┼──────┼─────┤
│3經營不善處理及營運期滿│直轄市及│內政部 │經常辦理 │
│ 資產移轉。 │縣(市)│ │ │
│ │政府 │ │ │
└────────────┴────┴──────┴─────┘
十、抗爭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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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行措施 │主辦機關│協辦機關 │時程 │
├────────────┼────┼──────┼─────┤
│主辦機關須配合中央政策及│直轄市及│內政部 │經常辦理 │
│方案辦理,且儘速完成投資│縣(市)│ │ │
│契約中之各項相關約定部分│政府 │ │ │
│,並協助申請單位排除民眾│ │ │ │
│抗爭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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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經費來源
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主、協辦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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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預期效益
一、以促參方式鼓勵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得以本部訂定之「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章老人住宅專章」、「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
設備規劃設計規範」和「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等配套規定加以規
範,可使老人住宅之設備、無障礙環境標準化,為老人營造一個溫馨
舒適的家,並確保老人能獲得周全的照顧服務。
二、藉由企業化的經營管理,提供多元化的服務,將使入住老人享有高貴
不貴的生活環境品質。
三、簡化土地取得、變更之作業程序,並提昇促進民間參與之行政效率。
四、根據英國、美國及日本等先進國家發展經驗,未來老人住宅的需求將
與日俱增,並形成高齡化社會中重要的產業之一,是我國必須及早規
劃因應對策。如未以促參方式鼓勵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為因應國
內老人住宅日益激增的需求,政府仍須廣籌財源支應,勢須增加政府
龐大的財政負擔,適時發展老人住宅將可促進民間大量投資,成為帶
動經濟發展的一股動力,且能有效促進老人住宅產業的發展,同時帶
動當前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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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管制考核
一、本方案所規定各項目,應由各主(協)辦機關研訂具體實施計畫,積
極加強執行,貫徹實施,並自行研擬評估指標定期檢查。
二、推行本方案各項目之主辦機關,其執行情形與辦理成效,應每年檢討
1 次,檢討結果應於次年 1月15日前送內政部彙總後,於次年 2月15
日前報院。
三、本方案各項目推行之成效,列為辦理各機關施政績效及行政機關考成
之重要考核參考,承辦人員並依成績優劣予以獎懲。
附錄、示範案例-「南投縣富達老人住宅」
一、主辦機關:南投縣政府。
二、辦理方式:由民間自行規劃,以 BOO方式推動辦理。
三、計畫總經費:新臺幣 1億 2,000萬元。
四、土地取得:富達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土地(埔里鎮鯉魚潭段
562、562─ 1及 629地號0.8215公頃)供興建之用。
五、融資與租稅優惠: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章融資與租稅優
惠」相關規定辦理。
六、預定辦理期程:
(一)94年 3月:完成南投縣富達老人住宅建築設計規劃構想。
(二)94年 4月:依促參法第46條規定,將投資計畫、興辦事業計畫及
水土保持計畫提送南投縣政府審核。
(三)94年 4月:南投縣政府逕行審核投資計畫、興辦事業計畫及水土
保持計畫。
(四)94年11月:民間申請人按規定時間籌辦並完成土地使用分區用地
變更。
(五)94年12月:簽訂投資契約。
(六)95年1月:動工興建。
(七)95年12月:興建工程完工。
(八)96年 4月:開始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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