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輔導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9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辦理據點業務,
    有效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品質及服務量,以促進老人生理、心
    理健康並拓展社會關係為目的,特訂定本計畫。

貳、主辦單位:內政部

參、執行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執行單位

肆、輔導策略及內容:
一、中央層級
    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業務,增進經驗
    交流、提供諮詢輔導、培育種子教師及編製相關教材,以下明訂中央
    層級應辦理事項:
  (一)召開全國性督導聯繫會議
        每半年邀集分區輔導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代表,召
        開督導聯繫會議。
  (二)成立分區輔導團
        1.訪視輔導:定期實地查訪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社區照
          顧關懷據點業務情形,抽查督導紀錄,評估督導品質,並提供
          諮詢與輔導服務。
        2.種子教師訓練:辦理種子教師培訓課程,並規劃後續輔導交流
          機制。
        3.督導經驗交流活動:辦理督導經驗交流及社區觀摩活動。
  (三)編製實務操作手冊
        編印成功案例、實務操作指引等教材。
二、地方層級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轄內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輔導業務,可
    視轄內據點設置數量、分佈狀況及各該府(局)行政人力情形,在本
    部所補助之督導費經費額度內,擇採內部自行督導、聘請相關專業人
    員或委託社會團體等方式辦理督導業務。地方層級應辦理事項包括:
  (一)召開據點聯繫會議
        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據點聯繫會議,必要時應邀請專家學者與會,
        以聯合督導方式協助社區,並透過各據點之經驗分享,協助解決
        相關問題,提昇整體據點功能。
  (二)辦理巡迴訪視及據點輔導
        1.督導人員應提供各據點巡迴訪視服務,並視據點的發展與運作
          情形分別輔導。
         (1)據點設置初期或運作未臻穩定者,每月應訪視 2次以上。
         (2)據點運作達穩定階段者,每一據點每月應訪視一次。
        2.據點輔導內容包含諮詢輔導、行政協助、方案規劃、推動與評
          估、人力培訓等。
  (三)評估據點營運績效
        督導人員應協助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依量化及質化指標定期評估
        服務情形;並提供諮詢輔導,增進據點服務成效。
        1.量化指標:
         (1)督導人員應輔導各據點每月紀錄服務情形(如附表一)。
         (2)督導人員應按月統計轄內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開辦數。
        2.質化指標:
          督導人員應輔導各據點每季評估老人身心狀況一次(如附表二
          ),據點經督導人員評估已屬穩定經營階段者,得每半年評估
          一次。
         (1)身體機能評估:瞭解老人的生理狀況是否因初級預防照顧獲
            得幫助,並藉由運動以維持身體功能。
         (2)知識技能評估:瞭解老人參與各項據點活動的學習情形。
         (3)社會關係評估:瞭解老人參加活動後的人際互動與情緒變化
            。
         (4)滿意度評估:評估老人對據點的環境與服務的滿意度。
         (5)整體性評估:瞭解老人對據點活動的參與度、建言及對其生
            活的影響。

伍、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督導費用相關規定: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輔導內容擬訂督導計畫,向本部提案申
    請,申請格式請依「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附件六辦理。
二、督導費之申請,請依據前一年度實際設置據點數及當年度據點設置目
    標數採一次申請,督導費支用項目及標準請參考附表三,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該年度督導計畫執行完成後,視實際據點設置數及督導月份辦理核銷
    ,核銷時請檢附執行概況考核表、輔導內容之執行成果報告(含效益
    ),送本部核備。

陸、經費來源:本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老人福利相關經費項目下
    支應。

柒、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