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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如下:
  (一)許可設立規模為收容身心障礙者一百人以下者: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二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二)許可設立規模為收容身心障礙者一百零一人以上者: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四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五千四百萬元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之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高於第二點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