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及第二十條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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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省各級漁會(以下簡稱漁會)按上年度總收益依漁會設置員額計
算表(如附表一)及漁會提撥用人費計費表(如附表二)計算設置員
額及提撥用人費,並規定如下:
(一)漁會如因財力不足,經營困難、累積虧損或發生年度虧損致預算
致無法平衡時,得依理事會之決議降低用人費提撥比例。
(二)漁會總收益計算標準,應以會務管理、經濟事業、服務事業及金
融事業之總收益,扣除補助收入、提撥收入、經濟事業成本支出
、金融事業存款利息支出、盈餘分配收入及上年度結餘收入,漁
會年度總收益計算如附表三。
(三)漁會年度總收益得先依上年度按主管機關備案之決算計算之,如
發現有虛偽情事,致漁會遭受損害時,有關人員應負賠償及法律
責任。本年度總收益與上年度有差異時,其用人費按本年度實際
總收益計算調整。
(四)漁會用人費除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包括薪給、退休、資遺、撫卹
金準備及互助福利等一切人事費用外,並包括主管特支費、考核
獎金、不休假獎金、績效獎金。
(五)漁會員工每一薪點支付金額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漁會按規定員額及前項規定之薪額發放後,如於年度終了仍有
賸餘時,與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得獎金,應按下列規定提撥
為聘任員工績效獎金:
1.績效獎金之發給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2.員工績效獎金之提撥,必須當年該漁會綜合決算不發生虧損者
,如僅某一部門發生虧損時,該部門用人費之賸餘部分不予提
撥。但各部門提撥之員工績效獎金,仍由漁會全體員工分配之
。
3.未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訂員工績效考核辦法報
主管核定之漁會,其年度賸餘用人費不得提作員工績效獎金。
4.績效考核辦法及獎金之發給,不得因總幹事或主管職務而予加
分或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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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漁會員額職等比例,依下列規定設置之:
(一)漁會員額十七人以下者,不分課、股辦事。十八人以上二十九人
以下者,得分股辦事。但每股不得少於四人。三十人以上者,得
分課辦事,課以下得設股。但每課不得少於二股,每股不得少於
四人。
(二)漁會設置員額未滿三十人者,其第六職等以上員額不得超過四人
;三十人以上者,其第六職等以上員額不得超過總員額百分之二
十。但辦事處主任,不在此限。省漁會第六職等以上員額不得超
過總員額百分之三十。
(三)漁會除第六職等以上及技工、工友、臨時僱用員額外,其設備員
額比例,幹事員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助理幹事不得超過百分
之三十五,雇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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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漁會核准有案之辦事處,每一單位增加編制員額一名,並按比例增加
提撥用人費差額。但實際用人未達核定設置員額外.不得增加額外編
員制員額笈提撥用人費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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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按設置員額聘用員工時,應保留適當臨時僱用
員額,作為漁旺淡季節調節運用,其設置員額未滿五十四人者,按總
員額保留百分之十;五十四人以上未滿一百零八人者,按總員額保留
百分之十五;一百零八人以上者,按總員額保留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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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漁會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比率之計算,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報主管機
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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