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替代役社會役役男分發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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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使替代役社會役(以下簡稱社會役)役男之分發,能符合服勤單位
    之需求,達到適才適所、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落實專長派職,
    以發揮人力運用之最大效益,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貳、權責區分:
一、需用機關之承辦單位(內政部社會司):
  (一)配合主管機關各梯次替代役役男專長甄選作業之執行。
  (二)訂定、修正、廢止本作業規定。
  (三)督導社會役役男分發及撥交作業之執行。
  (四)調查、調整社會役服勤單位員額需求分配。
  (五)調查、調整各服勤單位「具專長證照及民間教育專長」之社會役
        役男需求狀況。
  (六)社會役役男專長分類及造冊。
二、訓練單位(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
  (一)協助社會役役男專長分類及造冊。
  (二)社會役役男分發及撥交之執行。
  (三)批閱成績、繕造名冊及其他資料之製作。
  (四)分發作業場地佈置。
  (五)調查社會役役男戶籍及至離島地區服役之志願。
  (六)其他相關事宜。
三、服勤單位:
  (一)提報社會役役男員額、專長需求。
  (二)應邀列席瞭解社會役役男分發作業狀況。
  (三)社會役役男撥交之執行。

參、作業要領:
一、為求公正、公平,社會役役男分發除本作業規定另有規定外,一律以
    專業訓練成績之名次,公開自行選填方式實施,分發作業於各梯次專
    業訓練結束前一週內實施。
二、專業訓練成績考評包括基礎訓練成績(佔百分之四十)、專業學科成
    績(佔百分之四十)及生活管理成績(佔百分之二十)三部分。但因
    宗教或體位等因素而未取得基礎訓練成績之役男,其專業訓練成績考
    評僅包括專業學科成績(佔百分之七十)及生活管理成績(佔百分之
    三十)二部分。總和同分者,以抽籤決定先後次序,選擇服勤單位。
三、由訓練單位及需用機關之承辦單位組成分發作業小組,該小組置召集
    人一人,委員二人至三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召集人由訓練單位副主
    管(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副主任)兼任,委員及幹事由
    需用機關之承辦單位(內政部社會司)及訓練單位相關科(組)長及
    承辦人員組成,負責監督及分發作業等事宜。
四、社會役役男應親自選擇服勤單位,如確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選擇時,
    得以書面委託隊職幹部代為之(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一)。

肆、分發作業程序:
一、第一階段:
  (一)經出具證明文件申請,屬家庭因素服社會役之役男、徵服社會役
        之役男,其兄或弟一人(含以上)已服替代役或常備兵役並均未
        在戶籍地服役,或其家屬經地方政府核列為貧困徵屬者,優先以
        戶籍地或其附近地區分發。
  (二)戶籍設於離島地區(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台東縣蘭嶼鄉)
        之社會役役男,依其志願優先以戶籍地分發。
二、第二階段:
    依社會役役男本人之志願,至離島地區之澎湖縣、金門縣或連江縣服
    役者,得優先按專業訓練成績名次順序選擇。
三、第三階段:
    具專長證照及民間教育專長資格之社會役役男,就服勤單位所需具專
    長證照及民間教育專長資格社會役役男員額,並按專業訓練成績之名
    次順序實施分組選擇服勤單位。未選中者納入一般資格役男。
四、第四階段:
    具一般資格之社會役役男,依專業訓練成績之名次順序選擇服勤單位
    。

伍、結訓撥補:
一、各服勤單位應派專人於社會役役男撥交日當天上午九時前抵達專業訓
    練地點辦理各項交接事宜(點交人員請攜帶職名章),並請於撥交日
    三日前將點交人員有關資料傳送內政部社會司,俾利知會訓練單位配
    合作業。
二、訓練單位辦理結訓撥交時,應繕造社會役役男撥交人員名冊(格式如
    附件二)一式五份(一份存訓練單位、二份送主管機關、一份送需用
    機關、一份送服勤單位),併社會役役男役籍資料點交各服勤單位。
三、社會役役男結訓撥交時,各服勤單位應派專車專人護送,禁止由社會
    役役男自行僱車,或僱車後由社會役役男分攤付費等情事。
四、辦理社會役役男結訓撥交時,除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外,服勤
    單位應於需用機關訂定之時間內完成撥交手續。

陸、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