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適用對象:
(一)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未滿 6歲之幼兒(不含保母本人之幼兒)收費
照顧服務之保母人員(以下簡稱保母人員)。
(二)社區保母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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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母人員照顧人數及資格條件:
(一)保母人員同一時段每人至多照顧兒童(含保母本人之幼兒) 4人
,其中未滿 2歲者最多 2人,保母人員聯合收托者至多照顧兒童
4 人,同一場所收托達 5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
(二)資格條件如下:
1.積極資格:
(1)年滿20歲。
(2)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
、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
程且領有結業證書者。
(3)居家環境接受訪視並改善至符合收托幼兒之安全要求。
(4)加入所在地之社區保母系統。
(5)健康檢查證明合格。
2.消極資格:保母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起訴者。
(2)曾有性騷擾行為,經各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或審議)委員
會審議屬實或經起訴者。
(3)為精神衛生法第29條第 3項所限定之嚴重病人者。
(4)曾吸毒、暴力犯罪、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保母人員之共同居住之人有前項各目情形之一者,該保母人
員不得於其住家環境從事居家托育照顧服務。
3.保母人員需提供本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家庭同住成員之基本
資料,供地方政府查核,地方政府得視需要,進一步逕向其他
機關調閱相關資料。
4.山地、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招募保母人員有困難者,得專
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並經內政部兒童局同意准予放寬人
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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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母人員應遵守事項:
(一)保母人員應簽訂加入社區保母系統同意書,以明定其與社區保母
系統之權利義務。
(二)接受社區保母系統訪視督導:
1.新收托及結束收托幼兒應於一個月內通知社區保母系統登錄相
關資料。
2.接受訪視輔導員進行居家環境檢查及托育行為輔導等事項。
3.至少 2年 1次定期身體健康檢查。
4.參加社區保母系統辦理之研習訓練,每年至少20小時。
5.在托育時段內應專心托兒,不得有其他酬勞報償之兼職工作。
6.如發生家長與保母人員間之申訴案件時,須配合提供該案件相
關資料予地方政府。
(三)應提供受託兒童之照顧內容:
1.提供受託兒童充分生理、心理照顧,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
展,並依其個別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1)清潔、安全適宜兒童發展之居家環境。
(2)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遊戲休閒、學習活動及
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3)記錄生活及成長過程。
(4)參與促進親子關係及支持家庭功能之活動。
2.受託兒童為 2歲以上,並應提供學習輔導、興趣培養、休閒及
社區生活體驗擴充等活動。
3.提供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之相關服務。
(四)遵守下列保母人員收托守則:
1.對兒童具有耐心、愛心及同理心且具照顧服務之熱忱。
2.擬定托育服務計畫表,按時填寫托育紀錄表或製作幼兒成長日
誌。
3.保母人員及其家人不得有虐待、疏忽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之行為。
4.其他社區保母系統規定並經地方政府核准之守則。
(五)遇有下列情事應退出系統,一年內不得再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1.1年內無收托幼兒,且不願接受媒合提供服務者。
2.經查不符合本實施原則之積極資格、消極資格規定及應遵守事
項者。
3.若保母或其家庭同住成員經衛生主管機關命令應接受「結核病
都治計畫」或隔離治療而不遵從,致傳染風險已達危害收托幼
童者。
4.其他經社區保母系統考核其身心不適任保母工作者。
5.提供不實資料供家長申請托育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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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區保母系統:
(一)設置方式:各地方政府視轄區內幼兒送托之需求情形分區規劃,
輔導績優之法人團體、法人機構、設有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學
校等承辦,建置「社區保母系統」,督導管理轄內保母人員之收
托情形。其命名原則如下:
1.單一系統且未設分支據點者,直接冠以直轄市、縣(市)名稱
命名,例如○○縣(市)社區保母系統;系統得設分支據點,
並應於名稱之後標示據點別,例如○○縣(市)社區保母系統
(○○站)。
2.地方政府分區規劃有 1個以上系統者,應於縣市別後加冠區域
別,例如○○縣(市)○○區社區保母系統,並應妥適劃分其
責任區域,以落實社區化、近便性之服務輸送;其設有分支據
點者,並應依前款規定標示據點別。
3.社區保母系統之辦公室應設於所屬服務區域內並積極拓展據點
,深入社區提供近便性的服務,並應接受內政部兒童局及地方
政府之督導與評鑑。且不得向服務對象(幼兒家長、系統內保
母人員及所在地區民眾)收費及要求捐款,並不得以名額已滿
拒絕保母人員加入。
(二)服務內容:社區保母系統辦理下列事項:
1.招募、儲備保母人員,並協助媒合及提供研習訓練、訪視輔導
服務。
2.辦理系統內保母人員之意外責任險、定期健康檢查、考核、表
揚、退出機制、建立保母申訴管道及意見回饋機制。
3.配合辦理「全國保母資訊網」之建置、協助家長申請托育費用
補助及定期報表彙報等相關事宜。
4.推廣服務據點,宣導與促成多樣化托育服務之提供(在宅、到
宅、臨托服務),並建置托育資源中心供家長及保母人員運用
。
5.提供幼兒家長及系統保母托育諮詢服務、社區親職教育及宣導
育兒知能。
(三)應配置之專業人力及資格條件:社區保母系統應置主任、專職督
導人員及專職訪視輔導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其資格條件及配
置人數如下:
┌────┬────────┬─────────────┐
│職 稱│ 配置人數 │ 資格條件 │
├────┼────────┼─────────────┤
│ 主任 │ 1 人 │由系統承辦單位專職督導人員│
│ │ │或專職行政管理人員擔任。 │
├────┼────────┼─────────────┤
│專職 │1.訪視輔導員 5人│專職督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督導人員│ 以上 8人以下者│之一: │
│ │ ,應置專職督導│1.大專以上幼保、護理、社會│
│ │ 人員1人。 │ 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
│ │2.訪視輔導員 8人│ 業,且應具備2年以上兒童 │
│ │ 以上者,每增加│ 福利機構或團體直接服務、│
│ │ 8 人,應增置專│ 督導、訪視輔導或保母從業│
│ │ 職督導人員 1人│ 經驗。 │
│ │ 。 │2.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
│ │3.訪視輔導員未達│ 但具有3年以上兒童福利機 │
│ │ 5 人者,得由具│ 構或團體直接服務、督導、│
│ │ 備大專以上學歷│ 訪視輔導或保母從業經驗。│
│ │ 之訪視輔導員兼│ │
│ │ 任之,並以專職│ │
│ │ 督導標準支薪。│ │
├────┼────────┼─────────────┤
│專職 │至少1人,每增加 │專職訪視輔導員應具備下列資│
│訪視輔導│保母人員(已收托│格之一: │
│員(或社│幼兒者佔85%,待│1.大專以上幼保、護理、社會│
│會工作人│媒合者佔15 %) │ 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
│員) │60人應增置訪視輔│ 業。 │
│ │導員1人: │2.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
│ │1.保母人員超過60│ 但具有 2年以上兒童福利機│
│ │ 人,且達60人之│ 構、團體直接服務或加入社│
│ │ 三分之二時即可│ 區保母系統後經考核成績優│
│ │ 申請增置。 │ 良之保母從業經驗。 │
│ │2.至少應聘任一名│3.高中職以上幼兒保育、家政│
│ │ 社工擔任專職督│ 、護理相關科畢業,但具有│
│ │ 導人員或專職訪│ 2 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團│
│ │ 視輔導員,本計│ 體直接服務或加入社區保母│
│ │ 畫修正前已聘用│ 系統後經考核成績優良之保│
│ │ 者不在此限。 │ 母從業經驗。 │
│ │ │4.高中職以上非相關科畢業,│
│ │ │ 但具有3年以上兒童福利機 │
│ │ │ 構、團體直接服務或加入社│
│ │ │ 區保母系統後經考核成績優│
│ │ │ 良之保母從業經驗。 │
└────┴────────┴─────────────┘
(四)專業人力之業務職掌:
┌──┬────────────────────────┐
│職稱│ 業務職掌 │
├──┼────────────────────────┤
│主任│1.督導社區保母系統之運作、執行及發展,並就實務經│
│ │ 驗提供內政部兒童局、地方政府相關建議及意見。 │
│ │2.聘任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並安排其每年接受│
│ │ 至少20小時研習訓練、意外險(含醫療)保險及健康│
│ │ 檢查事項。 │
│ │3.連結地區資源,推廣服務據點,宣導與促成多樣化托│
│ │ 育服務之提供。 │
│ │4.辦理社區保母系統規劃性事務。 │
├──┼────────────────────────┤
│專職│1.規劃辦理保母人員之招募、研習訓練、意外責任險及│
│督導│ 健康檢查事項。 │
│人員│2.督導及協助訪視輔導員、保母人員執行托育服務,定│
│ │ 期召開執行檢討會議並作成紀錄備查。 │
│ │3.建立家長意見回饋機制,妥善處理家長對社區保母系│
│ │ 統、保母人員之申訴事宜。 │
│ │4.辦理保母人員考核及提供申訴管道,妥善處理保母人│
│ │ 員對社區保母系統、家長之申訴事宜。 │
│ │5.研訂家庭訪視及電話訪談原則,並據以實施。 │
│ │6.對於經訪視輔導員通報受虐或受虐危機之訪視案件,│
│ │ 確認已通報地方政府社政單位或 113婦幼保護專線後│
│ │ ,應與該單位保持聯繫;並俟該單位調查結果,評估│
│ │ 是否停止該保母人員收托服務,及提供收托幼兒、家│
│ │ 長後續協助。 │
│ │7.彙整社區保母系統收托幼兒情形及家長相關資料,造│
│ │ 冊送地方政府核撥家長托育費用補助。 │
│ │8.規劃辦理社區托兒講座、親子活動,開放社區家長參│
│ │ 與。 │
│ │9.設置托育資源中心,提供優良嬰幼兒相關圖書期刊、│
│ │ 兒童安全玩具等供保母人員及家長借用。接受補助購│
│ │ 置之器材設備應列冊報送地方主管機關,並妥適運用│
│ │ 管理及納入移交。 │
│ │10. 參加地方政府所辦理之社區保母系統聯繫會議、督│
│ │ 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職前訓練暨在職訓練、優質保│
│ │ 母選拔表揚、社區保母系統聯合宣傳活動、訪視輔│
│ │ 導及個案研討會議等相關活動。 │
│ │11. 接受每年至少 20 小時之研習訓練。 │
│ │12. 兼任主任者,應兼辦主任各項業務。 │
├──┼────────────────────────┤
│專職│1.協助保母人員、家長進行幼兒托育之媒合及轉介。 │
│訪視│2.確實執行下列訪視工作: │
│輔導│(1) 新收托訪視:協助保母人員與家長簽訂契約及協│
│員(│ 助托育補助之申請,並於保母人員新收托幼兒 1│
│或社│ 個月內訪視或電話訪談 1次。 │
│會工│(2) 例行訪視: │
│作人│ A.初次收托幼兒之保母人員:第1年以每3個月訪│
│員)│ 視 1次為原則(得視保母人員情況增加之);│
│ │ 並輔以電話訪談家長與保母人員。 │
│ │ B.已有收托幼兒經驗之保母人員或經訪視輔導員│
│ │ 評估托育情況持續良好穩定之保母人員:以每│
│ │ 1年訪視1次為原則(得視保母人員情況增加之│
│ │ ),並輔以電話訪談家長與保母人員。 │
│ │ C.無收托幼兒之保母人員:不進行例行訪視。 │
│ │ D.已執行之新收托訪視,得併入年度例行訪視次│
│ │ 數計算。 │
│ │ E.地方政府會同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訂定訪視│
│ │ 規定並報內政部兒童局備查者依其標準。。 │
│ │(3) 加強訪視: │
│ │ 經督導評估列為危機性訪視個案,配合督導人員│
│ │ 進行密集性訪視及後續相關處理事宜。 │
│ │3.訪視重點應包含:托育環境安全檢核、保母人員收托│
│ │ 狀況及教保服務品質、保母人員及家庭同住成員身心│
│ │ 狀況、家庭支持系統、托育困難等項目,並適時提供│
│ │ 相關協助。如發現有幼兒照顧不周或不利情境,應立│
│ │ 即輔導,並加強訪視,如未改善則評估保母人員退出│
│ │ 社區保母系統事宜。 │
│ │4.每次訪視應有不同層次的重點,且應詳實紀錄保母人│
│ │ 員托育現況、托育難題、可改善項目、問題解決及資│
│ │ 源運用等,並應持續追蹤注意前次訪視所發現之問題│
│ │ 是否已獲改善。 │
│ │5.進行訪視時如發現有受虐或受虐危機之訪視個案(包│
│ │ 括幼兒、家長及保母人員),應立即通報地方政府社│
│ │ 政單位或 113 婦幼保護專線(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
│ │ 時)及系統督導人員,並與督導人員討論後續協助方│
│ │ 式。 │
│ │6.協助保母人員擬定托育服務計畫表、托育紀錄表或幼│
│ │ 兒成長日誌,並提供托育新知及資訊。 │
│ │7.協助家長申請托育費用補助,並提供幼兒保育諮詢、│
│ │ 糾紛輔導及托育資訊。 │
│ │8.執行全國保母資訊網之建制作業及定期報表彙報事宜│
│ │ 。 │
│ │9.辦理社區保母系統一般性行政事務。 │
│ │10. 接受每年至少20小時之研習訓練。 │
│ │11. 兼任督導人員者,應兼辦督導人員各項業務。 │
└──┴────────────────────────┘
(五)社區保母系統管理費用補助項目及基準:
┌───────────┬───────────────┐
│ 項目 │ 基準 │
├─────┬─────┼───────────────┤
│ │專職督導人│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7,000 元(內│
│ │員 │含專業服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
│ │ │)。 │
│ ├─────┼───────────────┤
│ │專職訪視輔│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3,000 元(內│
│ │導員 │含專業服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
│ │ │)。 │
│ ├─────┼───────────────┤
│ │ 體檢費 │已收托幼兒之保母人員、專職督導│
│ │ │人員及訪視輔導員每人每年最高補│
│ │ │助500元,每2年補助1次。 │
│行政管理費├─────┼───────────────┤
│ │ 保險費 │已收托幼兒之保母人員每人每年最│
│ │ │高補助 500元、專職督導人員及訪│
│ │ │視輔導員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000│
│ │ │元。 │
│ ├─────┼───────────────┤
│ │研習訓練、│以保母人員(已收托幼兒者佔85%│
│ │親職教育、│,待媒合者佔15%)人數為核算基│
│ │協力圈及社│準,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500元,│
│ │區宣導、外│並應開放有意願參與之家長或照顧│
│ │聘督導費等│者參加研習、親職教育及社區宣導│
│ │ │活動。外聘督導每小時最高補助新│
│ │ │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最高補助三│
│ │ │小時,所需費用由地方政府編列自│
│ │ │籌款因應。 │
├─────┼─────┴───────────────┤
│ 庶務費 │依前項行政管理費總和12%計列(未達10萬元者│
│ │以10萬元計):支應交通費、電話費、水電費、│
│ │大樓管理費、影印、傳真耗材、郵資、維修費等│
│ │,上列項目均應檢據核銷。 │
├─────┼─────┬───────────────┤
│ │辦公器具購│桌、椅、櫃子等,同一項目最多每│
│ │置 │5年補助1次。但新增據點辦公室或│
│ │ │擴增服務規模者,不在此限。 │
│ ├─────┼───────────────┤
│ │資訊設備費│1 套設備包括電腦及其軟體購置(│
│ │ │防毒軟體、OFFICE標準版),每 3│
│ │ │套得酌予補助印表機(雷射印表機│
│ │ │或彩色噴墨印表機)及掃瞄器各 1│
│ │ │部。社區保母系統服務之保母人數│
│ │ │在60人以下者,補助 1套;61人至│
│ │ │180人,最高補助3套;181人至300│
│ │ │人以上者,最高補助5套,300人以│
│設施設備費│ │上者,補助 6套。每套最高補助新│
│(資本門)│ │臺幣 4萬元,印表機及掃瞄器各 1│
│ │ │部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最多每5│
│ │ │年補助 1次。新增據點辦公室者,│
│ │ │每1據點得增加補助1套、印表機及│
│ │ │掃瞄器各1部。 │
│ ├─────┼───────────────┤
│ │托育資源中│包括急救娃娃、哽塞娃娃、親職教│
│ │心器材購置│育、嬰幼兒相關繪本、圖書、期刊│
│ │ │、安全玩具、遊具等設施設備, 1│
│ │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元。另設有│
│ │ │據點辦公室者,每 1據點得比照該│
│ │ │標準另再補助之。同一項目最多每│
│ │ │5年補助1次。但新增據點辦公室或│
│ │ │擴增服務規模者,不在此限。 │
│ │ │ │
├─────┼─────┴───────────────┤
│辦公室租金│檢附租賃契約,辦公室及據點各每月最高核實補│
│ │助 1 萬元。 │
├─────┼─────────────────────┤
│備註 │(一)行政管理費: │
│ │ 1.體檢項目:應含結核病胸部 X 光檢查 │
│ │ 、A 型肝炎抗體(含 IgM Anti-HAV 及│
│ │ IgG Anti-HAV)檢驗、傷寒檢查等。(│
│ │ 本項目得依主管機關依法調整之) │
│ │ 2.保險項目:辦理已收托幼兒之保母人員│
│ │ 意外責任保險(未托兒者或托育自己子│
│ │ 女者,不予補助)及專職督導人員及訪│
│ │ 視輔導員意外(含醫療)保險。 │
│ │ 3.研習訓練、親職教育及社區宣導: │
│ │ (1)用藥安全、兒童保護、衛生保健(視│
│ │ 力保健、口腔保健及健康體位)、發│
│ │ 展遲緩兒童篩檢與保育、嬰幼兒發展│
│ │ 與學習、保母情緒管理、意外事故預│
│ │ 防與處理、托育倫理等課程應列為保│
│ │ 母人員研習訓練之必修科目(本項目│
│ │ 得依主管機關視需要調整之)。 │
│ │ (2)保母人員研習訓練課程及講師名冊均│
│ │ 應先報經地方政府同意,並將核備公│
│ │ 文建檔備查; 每班以80人為原則,且│
│ │ 訓練時數應至少20小時。 │
│ │ (3)補助項目包括場地費(含佈置)、講│
│ │ 師及助理講師鐘點費、印刷費、海報│
│ │ 印製、宣導單張印製、膳費、媒體廣│
│ │ 告宣導、材料費、雜支(得以梯次計│
│ │ )等。 │
│ │ (4)地方政府規劃有 2個以上保母系統者│
│ │ ,得採聯合辦理保母人員研習訓練。│
│ │ 4.專職督導人員、專職訪視輔導員101 年│
│ │ 度於本計畫任職滿1年加給新臺幣1,000│
│ │ 元(申請者需於前 1年度12月31日前任│
│ │ 滿1年)。 │
│ │(二)庶務費: │
│ │ 1.交通費限由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
│ │ 支用,同一訪視人員訪視交通費以每日│
│ │ 訪視家戶之公里數合計, 5至30公里補│
│ │ 助200元,30至70公里補助400元,70公│
│ │ 里以上補助500元。 │
│ │ 2.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因執行本計│
│ │ 畫相關之會議、研習、訓練等事項得申│
│ │ 請交通費補助(應覈實報銷,搭乘計程│
│ │ 車之費用不得報支,駕駛自用汽機車者│
│ │ ,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
│ │ 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
│ │(三)設施設備費:應列冊管理並報送地方政府│
│ │ 備查,承辦單位異動時應納入移交或交由│
│ │ 地方政府運用。 │
│ │(四)申請及核銷程序:由社區保母系統檢具申│
│ │ 請計畫(含與地方政府簽訂委託契約相關│
│ │ 文件),送地方政府初審,各地方政府審│
│ │ 核無誤後層轉內政部兒童局核撥,並依該│
│ │ 局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銷報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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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優質保母選拔及表揚活動:
(一)由各地方政府擇定承辦單位負責辦理轄內優質保母之選拔表揚。
(二)承辦單位得另行檢具申請計畫,送地方政府初審,各地方政府審
核無誤後層轉內政部兒童局核撥,並依該局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核銷報結。
(三)每一直轄市、縣(市)地區每年補助 1次為限,最高補助新臺幣
20萬元,補助項目為選拔審查委員出席費及交通費、場地費(含
佈置)、獎狀(牌)製作費、膳費、表演費、印刷費、海報印製
、雜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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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則
(一)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照顧三親等內幼兒之親屬保母,應遵守下列管
理原則:
1.收托人數:同一時段每人至多照顧兒童(含保母本人之幼兒)
4 人,其中未滿 2歲者最多 2人,保母人員聯合收托者至多照
顧兒童 4人,同一場所收托達 5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
。
2.資格條件:應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
、所畢業。
(3)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者。
3.每年應參加至少 8小時與兒童照顧有關之研習訓練或親職教育
課程。
4.簽訂托育契約書。
(二)親屬保母倘收托照顧超過 1名(含 1名)三親等以外之幼兒,即
應回歸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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