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本原則適用對象:
 (一)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未滿 6歲之幼兒(不含保母本人之幼兒)收費
    照顧服務之保母人員(以下簡稱保母人員)。
 (二)社區保母系統。

二、保母人員照顧人數及資格條件:
  (一)保母人員同一時段每人至多照顧兒童(含保母本人之幼兒) 4人
        ,其中未滿 2歲者最多 2人,保母人員聯合收托者至多照顧兒童
        4 人,同一場所收托達 5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
  (二)資格條件如下:
        1.積極資格:
         (1)年滿20歲。
         (2)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
            、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
            程且領有結業證書者。
         (3)居家環境接受訪視並改善至符合收托幼兒之安全要求。
         (4)加入所在地之社區保母系統。
         (5)健康檢查證明合格。
        2.消極資格:保母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起訴者。
         (2)曾有性騷擾行為,經各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或審議)委員
            會審議屬實或經起訴者。
         (3)為精神衛生法第29條第 3項所限定之嚴重病人者。
         (4)曾吸毒、暴力犯罪、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保母人員之共同居住之人有前項各目情形之一者,該保母人
            員不得於其住家環境從事居家托育照顧服務。
        3.保母人員需提供本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家庭同住成員之基本
          資料,供地方政府查核,地方政府得視需要,進一步逕向其他
          機關調閱相關資料。
        4.山地、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招募保母人員有困難者,得專
          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並經內政部兒童局同意准予放寬人
          員資格。

三、保母人員應遵守事項:
  (一)保母人員應簽訂加入社區保母系統同意書,以明定其與社區保母
        系統之權利義務。
  (二)接受社區保母系統訪視督導:
        1.新收托及結束收托幼兒應於一個月內通知社區保母系統登錄相
          關資料。
        2.接受訪視輔導員進行居家環境檢查及托育行為輔導等事項。
        3.至少 2年 1次定期身體健康檢查。
        4.參加社區保母系統辦理之研習訓練,每年至少20小時。
        5.在托育時段內應專心托兒,不得有其他酬勞報償之兼職工作。
        6.如發生家長與保母人員間之申訴案件時,須配合提供該案件相
          關資料予地方政府。
  (三)應提供受託兒童之照顧內容:
        1.提供受託兒童充分生理、心理照顧,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
          展,並依其個別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1)清潔、安全適宜兒童發展之居家環境。
         (2)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遊戲休閒、學習活動及
            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3)記錄生活及成長過程。
         (4)參與促進親子關係及支持家庭功能之活動。
        2.受託兒童為 2歲以上,並應提供學習輔導、興趣培養、休閒及
          社區生活體驗擴充等活動。
        3.提供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之相關服務。
  (四)遵守下列保母人員收托守則:
        1.對兒童具有耐心、愛心及同理心且具照顧服務之熱忱。
        2.擬定托育服務計畫表,按時填寫托育紀錄表或製作幼兒成長日
          誌。
        3.保母人員及其家人不得有虐待、疏忽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之行為。
        4.其他社區保母系統規定並經地方政府核准之守則。
  (五)遇有下列情事應退出系統,一年內不得再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1.1年內無收托幼兒,且不願接受媒合提供服務者。
        2.經查不符合本實施原則之積極資格、消極資格規定及應遵守事
          項者。
        3.若保母或其家庭同住成員經衛生主管機關命令應接受「結核病
          都治計畫」或隔離治療而不遵從,致傳染風險已達危害收托幼
          童者。
        4.其他經社區保母系統考核其身心不適任保母工作者。
        5.提供不實資料供家長申請托育補助者。

四、社區保母系統:
  (一)設置方式:各地方政府視轄區內幼兒送托之需求情形分區規劃,
        輔導績優之法人團體、法人機構、設有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學
        校等承辦,建置「社區保母系統」,督導管理轄內保母人員之收
        托情形。其命名原則如下:
        1.單一系統且未設分支據點者,直接冠以直轄市、縣(市)名稱
          命名,例如○○縣(市)社區保母系統;系統得設分支據點,
          並應於名稱之後標示據點別,例如○○縣(市)社區保母系統
          (○○站)。
        2.地方政府分區規劃有 1個以上系統者,應於縣市別後加冠區域
          別,例如○○縣(市)○○區社區保母系統,並應妥適劃分其
          責任區域,以落實社區化、近便性之服務輸送;其設有分支據
          點者,並應依前款規定標示據點別。
        3.社區保母系統之辦公室應設於所屬服務區域內並積極拓展據點
          ,深入社區提供近便性的服務,並應接受內政部兒童局及地方
          政府之督導與評鑑。且不得向服務對象(幼兒家長、系統內保
          母人員及所在地區民眾)收費及要求捐款,並不得以名額已滿
          拒絕保母人員加入。
  (二)服務內容:社區保母系統辦理下列事項:
        1.招募、儲備保母人員,並協助媒合及提供研習訓練、訪視輔導
          服務。
        2.辦理系統內保母人員之意外責任險、定期健康檢查、考核、表
          揚、退出機制、建立保母申訴管道及意見回饋機制。
        3.配合辦理「全國保母資訊網」之建置、協助家長申請托育費用
          補助及定期報表彙報等相關事宜。
        4.推廣服務據點,宣導與促成多樣化托育服務之提供(在宅、到
          宅、臨托服務),並建置托育資源中心供家長及保母人員運用
          。
        5.提供幼兒家長及系統保母托育諮詢服務、社區親職教育及宣導
          育兒知能。
  (三)應配置之專業人力及資格條件:社區保母系統應置主任、專職督
        導人員及專職訪視輔導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其資格條件及配
        置人數如下:
      ┌────┬────────┬─────────────┐
      │職    稱│    配置人數    │       資格條件           │
      ├────┼────────┼─────────────┤
      │  主任  │      1 人      │由系統承辦單位專職督導人員│
      │        │                │或專職行政管理人員擔任。  │
      ├────┼────────┼─────────────┤
      │專職    │1.訪視輔導員 5人│專職督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督導人員│  以上 8人以下者│之一:                    │
      │        │  ,應置專職督導│1.大專以上幼保、護理、社會│
      │        │  人員1人。     │  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
      │        │2.訪視輔導員 8人│  業,且應具備2年以上兒童 │
      │        │  以上者,每增加│  福利機構或團體直接服務、│
      │        │  8 人,應增置專│  督導、訪視輔導或保母從業│
      │        │  職督導人員 1人│  經驗。                  │
      │        │  。            │2.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
      │        │3.訪視輔導員未達│  但具有3年以上兒童福利機 │
      │        │  5 人者,得由具│  構或團體直接服務、督導、│
      │        │  備大專以上學歷│  訪視輔導或保母從業經驗。│
      │        │  之訪視輔導員兼│                          │
      │        │  任之,並以專職│                          │
      │        │  督導標準支薪。│                          │
      ├────┼────────┼─────────────┤
      │專職    │至少1人,每增加 │專職訪視輔導員應具備下列資│
      │訪視輔導│保母人員(已收托│格之一:                  │
      │員(或社│幼兒者佔85%,待│1.大專以上幼保、護理、社會│
      │會工作人│媒合者佔15 %) │  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
      │員)    │60人應增置訪視輔│  業。                    │
      │        │導員1人:       │2.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
      │        │1.保母人員超過60│  但具有 2年以上兒童福利機│
      │        │  人,且達60人之│  構、團體直接服務或加入社│
      │        │  三分之二時即可│  區保母系統後經考核成績優│
      │        │  申請增置。    │  良之保母從業經驗。      │
      │        │2.至少應聘任一名│3.高中職以上幼兒保育、家政│
      │        │  社工擔任專職督│  、護理相關科畢業,但具有│
      │        │  導人員或專職訪│  2 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團│
      │        │  視輔導員,本計│  體直接服務或加入社區保母│
      │        │  畫修正前已聘用│  系統後經考核成績優良之保│
      │        │  者不在此限。  │  母從業經驗。            │
      │        │                │4.高中職以上非相關科畢業,│
      │        │                │  但具有3年以上兒童福利機 │
      │        │                │  構、團體直接服務或加入社│
      │        │                │  區保母系統後經考核成績優│
      │        │                │  良之保母從業經驗。      │
      └────┴────────┴─────────────┘
  (四)專業人力之業務職掌:
      ┌──┬────────────────────────┐
      │職稱│                    業務職掌                    │
      ├──┼────────────────────────┤
      │主任│1.督導社區保母系統之運作、執行及發展,並就實務經│
      │    │  驗提供內政部兒童局、地方政府相關建議及意見。  │
      │    │2.聘任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並安排其每年接受│
      │    │  至少20小時研習訓練、意外險(含醫療)保險及健康│
      │    │  檢查事項。                                    │
      │    │3.連結地區資源,推廣服務據點,宣導與促成多樣化托│
      │    │  育服務之提供。                                │
      │    │4.辦理社區保母系統規劃性事務。                  │
      ├──┼────────────────────────┤
      │專職│1.規劃辦理保母人員之招募、研習訓練、意外責任險及│
      │督導│  健康檢查事項。                                │
      │人員│2.督導及協助訪視輔導員、保母人員執行托育服務,定│
      │    │  期召開執行檢討會議並作成紀錄備查。            │
      │    │3.建立家長意見回饋機制,妥善處理家長對社區保母系│
      │    │  統、保母人員之申訴事宜。                      │
      │    │4.辦理保母人員考核及提供申訴管道,妥善處理保母人│
      │    │  員對社區保母系統、家長之申訴事宜。            │
      │    │5.研訂家庭訪視及電話訪談原則,並據以實施。      │
      │    │6.對於經訪視輔導員通報受虐或受虐危機之訪視案件,│
      │    │  確認已通報地方政府社政單位或 113婦幼保護專線後│
      │    │  ,應與該單位保持聯繫;並俟該單位調查結果,評估│
      │    │  是否停止該保母人員收托服務,及提供收托幼兒、家│
      │    │  長後續協助。                                  │
      │    │7.彙整社區保母系統收托幼兒情形及家長相關資料,造│
      │    │  冊送地方政府核撥家長托育費用補助。            │
      │    │8.規劃辦理社區托兒講座、親子活動,開放社區家長參│
      │    │  與。                                          │
      │    │9.設置托育資源中心,提供優良嬰幼兒相關圖書期刊、│
      │    │  兒童安全玩具等供保母人員及家長借用。接受補助購│
      │    │  置之器材設備應列冊報送地方主管機關,並妥適運用│
      │    │  管理及納入移交。                              │
      │    │10. 參加地方政府所辦理之社區保母系統聯繫會議、督│
      │    │    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職前訓練暨在職訓練、優質保│
      │    │    母選拔表揚、社區保母系統聯合宣傳活動、訪視輔│
      │    │    導及個案研討會議等相關活動。                │
      │    │11. 接受每年至少 20 小時之研習訓練。            │
      │    │12. 兼任主任者,應兼辦主任各項業務。            │
      ├──┼────────────────────────┤
      │專職│1.協助保母人員、家長進行幼兒托育之媒合及轉介。  │
      │訪視│2.確實執行下列訪視工作:                        │
      │輔導│(1) 新收托訪視:協助保母人員與家長簽訂契約及協│
      │員(│      助托育補助之申請,並於保母人員新收托幼兒 1│
      │或社│      個月內訪視或電話訪談 1次。                │
      │會工│(2) 例行訪視:                                │
      │作人│      A.初次收托幼兒之保母人員:第1年以每3個月訪│
      │員)│        視 1次為原則(得視保母人員情況增加之);│
      │    │        並輔以電話訪談家長與保母人員。          │
      │    │      B.已有收托幼兒經驗之保母人員或經訪視輔導員│
      │    │        評估托育情況持續良好穩定之保母人員:以每│
      │    │        1年訪視1次為原則(得視保母人員情況增加之│
      │    │        ),並輔以電話訪談家長與保母人員。      │
      │    │      C.無收托幼兒之保母人員:不進行例行訪視。  │
      │    │      D.已執行之新收托訪視,得併入年度例行訪視次│
      │    │        數計算。                                │
      │    │      E.地方政府會同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訂定訪視│
      │    │        規定並報內政部兒童局備查者依其標準。。  │
      │    │(3) 加強訪視:                                │
      │    │      經督導評估列為危機性訪視個案,配合督導人員│
      │    │      進行密集性訪視及後續相關處理事宜。        │
      │    │3.訪視重點應包含:托育環境安全檢核、保母人員收托│
      │    │  狀況及教保服務品質、保母人員及家庭同住成員身心│
      │    │  狀況、家庭支持系統、托育困難等項目,並適時提供│
      │    │  相關協助。如發現有幼兒照顧不周或不利情境,應立│
      │    │  即輔導,並加強訪視,如未改善則評估保母人員退出│
      │    │  社區保母系統事宜。                            │
      │    │4.每次訪視應有不同層次的重點,且應詳實紀錄保母人│
      │    │  員托育現況、托育難題、可改善項目、問題解決及資│
      │    │  源運用等,並應持續追蹤注意前次訪視所發現之問題│
      │    │  是否已獲改善。                                │
      │    │5.進行訪視時如發現有受虐或受虐危機之訪視個案(包│
      │    │  括幼兒、家長及保母人員),應立即通報地方政府社│
      │    │  政單位或 113  婦幼保護專線(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
      │    │  時)及系統督導人員,並與督導人員討論後續協助方│
      │    │  式。                                          │
      │    │6.協助保母人員擬定托育服務計畫表、托育紀錄表或幼│
      │    │  兒成長日誌,並提供托育新知及資訊。            │
      │    │7.協助家長申請托育費用補助,並提供幼兒保育諮詢、│
      │    │  糾紛輔導及托育資訊。                          │
      │    │8.執行全國保母資訊網之建制作業及定期報表彙報事宜│
      │    │  。                                            │
      │    │9.辦理社區保母系統一般性行政事務。              │
      │    │10. 接受每年至少20小時之研習訓練。              │
      │    │11. 兼任督導人員者,應兼辦督導人員各項業務。    │
      └──┴────────────────────────┘
  (五)社區保母系統管理費用補助項目及基準:
      ┌───────────┬───────────────┐
      │        項目          │            基準              │
      ├─────┬─────┼───────────────┤
      │          │專職督導人│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7,000 元(內│
      │          │員        │含專業服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
      │          │          │)。                          │
      │          ├─────┼───────────────┤
      │          │專職訪視輔│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3,000 元(內│
      │          │導員      │含專業服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
      │          │          │)。                          │
      │          ├─────┼───────────────┤
      │          │  體檢費  │已收托幼兒之保母人員、專職督導│
      │          │          │人員及訪視輔導員每人每年最高補│
      │          │          │助500元,每2年補助1次。       │
      │行政管理費├─────┼───────────────┤
      │          │  保險費  │已收托幼兒之保母人員每人每年最│
      │          │          │高補助 500元、專職督導人員及訪│
      │          │          │視輔導員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000│
      │          │          │元。                          │
      │          ├─────┼───────────────┤
      │          │研習訓練、│以保母人員(已收托幼兒者佔85%│
      │          │親職教育、│,待媒合者佔15%)人數為核算基│
      │          │協力圈及社│準,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500元,│
      │          │區宣導、外│並應開放有意願參與之家長或照顧│
      │          │聘督導費等│者參加研習、親職教育及社區宣導│
      │          │          │活動。外聘督導每小時最高補助新│
      │          │          │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最高補助三│
      │          │          │小時,所需費用由地方政府編列自│
      │          │          │籌款因應。                    │
      ├─────┼─────┴───────────────┤
      │  庶務費  │依前項行政管理費總和12%計列(未達10萬元者│
      │          │以10萬元計):支應交通費、電話費、水電費、│
      │          │大樓管理費、影印、傳真耗材、郵資、維修費等│
      │          │,上列項目均應檢據核銷。                  │
      ├─────┼─────┬───────────────┤
      │          │辦公器具購│桌、椅、櫃子等,同一項目最多每│
      │          │置        │5年補助1次。但新增據點辦公室或│
      │          │          │擴增服務規模者,不在此限。    │
      │          ├─────┼───────────────┤
      │          │資訊設備費│1 套設備包括電腦及其軟體購置(│
      │          │          │防毒軟體、OFFICE標準版),每 3│
      │          │          │套得酌予補助印表機(雷射印表機│
      │          │          │或彩色噴墨印表機)及掃瞄器各 1│
      │          │          │部。社區保母系統服務之保母人數│
      │          │          │在60人以下者,補助 1套;61人至│
      │          │          │180人,最高補助3套;181人至300│
      │          │          │人以上者,最高補助5套,300人以│
      │設施設備費│          │上者,補助 6套。每套最高補助新│
      │(資本門)│          │臺幣 4萬元,印表機及掃瞄器各 1│
      │          │          │部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最多每5│
      │          │          │年補助 1次。新增據點辦公室者,│
      │          │          │每1據點得增加補助1套、印表機及│
      │          │          │掃瞄器各1部。                 │
      │          ├─────┼───────────────┤
      │          │托育資源中│包括急救娃娃、哽塞娃娃、親職教│
      │          │心器材購置│育、嬰幼兒相關繪本、圖書、期刊│
      │          │          │、安全玩具、遊具等設施設備, 1│
      │          │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元。另設有│
      │          │          │據點辦公室者,每 1據點得比照該│
      │          │          │標準另再補助之。同一項目最多每│
      │          │          │5年補助1次。但新增據點辦公室或│
      │          │          │擴增服務規模者,不在此限。    │
      │          │          │                              │
      ├─────┼─────┴───────────────┤
      │辦公室租金│檢附租賃契約,辦公室及據點各每月最高核實補│
      │          │助 1  萬元。                              │
      ├─────┼─────────────────────┤
      │備註      │(一)行政管理費:                        │
      │          │      1.體檢項目:應含結核病胸部 X 光檢查 │
      │          │        、A 型肝炎抗體(含 IgM Anti-HAV 及│
      │          │        IgG Anti-HAV)檢驗、傷寒檢查等。(│
      │          │        本項目得依主管機關依法調整之)    │
      │          │      2.保險項目:辦理已收托幼兒之保母人員│
      │          │        意外責任保險(未托兒者或托育自己子│
      │          │        女者,不予補助)及專職督導人員及訪│
      │          │        視輔導員意外(含醫療)保險。      │
      │          │      3.研習訓練、親職教育及社區宣導:    │
      │          │     (1)用藥安全、兒童保護、衛生保健(視│
      │          │          力保健、口腔保健及健康體位)、發│
      │          │          展遲緩兒童篩檢與保育、嬰幼兒發展│
      │          │          與學習、保母情緒管理、意外事故預│
      │          │          防與處理、托育倫理等課程應列為保│
      │          │          母人員研習訓練之必修科目(本項目│
      │          │          得依主管機關視需要調整之)。    │
      │          │     (2)保母人員研習訓練課程及講師名冊均│
      │          │          應先報經地方政府同意,並將核備公│
      │          │          文建檔備查; 每班以80人為原則,且│
      │          │          訓練時數應至少20小時。          │
      │          │     (3)補助項目包括場地費(含佈置)、講│
      │          │          師及助理講師鐘點費、印刷費、海報│
      │          │          印製、宣導單張印製、膳費、媒體廣│
      │          │          告宣導、材料費、雜支(得以梯次計│
      │          │          )等。                          │
      │          │     (4)地方政府規劃有 2個以上保母系統者│
      │          │          ,得採聯合辦理保母人員研習訓練。│
      │          │      4.專職督導人員、專職訪視輔導員101 年│
      │          │        度於本計畫任職滿1年加給新臺幣1,000│
      │          │        元(申請者需於前 1年度12月31日前任│
      │          │        滿1年)。                         │
      │          │(二)庶務費:                            │
      │          │      1.交通費限由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
      │          │        支用,同一訪視人員訪視交通費以每日│
      │          │        訪視家戶之公里數合計, 5至30公里補│
      │          │        助200元,30至70公里補助400元,70公│
      │          │        里以上補助500元。                 │
      │          │      2.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因執行本計│
      │          │        畫相關之會議、研習、訓練等事項得申│
      │          │        請交通費補助(應覈實報銷,搭乘計程│
      │          │        車之費用不得報支,駕駛自用汽機車者│
      │          │        ,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
      │          │        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
      │          │(三)設施設備費:應列冊管理並報送地方政府│
      │          │      備查,承辦單位異動時應納入移交或交由│
      │          │      地方政府運用。                      │
      │          │(四)申請及核銷程序:由社區保母系統檢具申│
      │          │      請計畫(含與地方政府簽訂委託契約相關│
      │          │      文件),送地方政府初審,各地方政府審│
      │          │      核無誤後層轉內政部兒童局核撥,並依該│
      │          │      局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銷報結。    │
      └─────┴─────────────────────┘

五、辦理優質保母選拔及表揚活動:
  (一)由各地方政府擇定承辦單位負責辦理轄內優質保母之選拔表揚。
  (二)承辦單位得另行檢具申請計畫,送地方政府初審,各地方政府審
        核無誤後層轉內政部兒童局核撥,並依該局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核銷報結。
  (三)每一直轄市、縣(市)地區每年補助 1次為限,最高補助新臺幣
        20萬元,補助項目為選拔審查委員出席費及交通費、場地費(含
        佈置)、獎狀(牌)製作費、膳費、表演費、印刷費、海報印製
        、雜支等。

六、附則
  (一)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照顧三親等內幼兒之親屬保母,應遵守下列管
        理原則:
        1.收托人數:同一時段每人至多照顧兒童(含保母本人之幼兒)
          4 人,其中未滿 2歲者最多 2人,保母人員聯合收托者至多照
          顧兒童 4人,同一場所收托達 5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
          。
        2.資格條件:應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
            、所畢業。
         (3)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者。
        3.每年應參加至少 8小時與兒童照顧有關之研習訓練或親職教育
          課程。
        4.簽訂托育契約書。
  (二)親屬保母倘收托照顧超過 1名(含 1名)三親等以外之幼兒,即
        應回歸本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