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耕地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但因習慣以現金為耕地租用之擔保者,其金
額不得超過一年應繳租額四分之一。
前項擔保金之利息,應視為地租之一部,其利率應按當地一般利率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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