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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