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二、第三、第五、第六各款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承租
人得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支出前條第二項耕地特別改良費。但以其未失
效能部份之價值為限。
前項規定,於永佃權依民法第八百四十五條及第八百四十六條之規定,撤
佃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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