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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一條
耕地出租人以耕畜、種子、肥料或其他生產用具供給承租人者,除依民法 第四百六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外,得依租用契約於地租外酌收 報酬。但不得超過供給物價值年息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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