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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有荒地適合耕地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規定墾地單位,定期招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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