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公有荒地之承墾人,分左列二種:
一、自耕農戶。
二、農業生產合作社。
前項農業生產合作社,以依法呈准登記,並由社員自任耕作者為限。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