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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有荒地之承墾人,分左列二種: 一、自耕農戶。 二、農業生產合作社。 前項農業生產合作社,以依法呈准登記,並由社員自任耕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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