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前條稅率征收,超
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左列方法累進課稅: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下者,其超過部份加征千分之二。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征收外,就其已
    超過百分之五百部份,加征千分之三。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五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征收外,就
    其已超過百分之一千部份加征千分之五,以後每超過百分之五百就其
    超過部份遞加千分之五,以加至千分之五十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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