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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七十三條
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 地稅。 前項空地稅,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三倍,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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