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
地稅。
前項空地稅,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三倍,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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