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規定地價後十年屆滿,或實施工程地區五年屆滿,而無移轉之土地,其增
值稅向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
前項土地設有典權者,其增值稅,得向典權人徵收之。但於土地回贖時,
出典人應無息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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