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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八十三條
規定地價後十年屆滿,或實施工程地區五年屆滿,而無移轉之土地,其增 值稅向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 前項土地設有典權者,其增值稅,得向典權人徵收之。但於土地回贖時, 出典人應無息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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