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供左列各款使用之私有土地,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
核准,免稅或減稅:
一、學校及其他學術機關用地。
二、公園及公共體育場用地。
三、農、林、漁、牧試驗場用地。
四、森林用地。
五、公立醫院用地。
六、公共墳場用地。
七、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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