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左列各款使用之私有土地,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 核准,免稅或減稅: 一、學校及其他學術機關用地。 二、公園及公共體育場用地。 三、農、林、漁、牧試驗場用地。 四、森林用地。 五、公立醫院用地。 六、公共墳場用地。 七、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事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