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積欠土地稅達二年以上應繳稅額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得通
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全部或一部交司
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優先抵償欠稅,其次依法分配於他項權利人及原
欠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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