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徵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
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
。
前項補償金,以不超過接連地因受徵收地使用影響而低減之地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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