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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三十六條
徵收土地應給予之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地政機關規定之。 前項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均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 或縣(市)地政機關轉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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