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
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
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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