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各該地政機關得在轄
區內分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及其他有關事項。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