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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六條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 納登記費。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 ,免納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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