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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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面控制點測量
第一節  通則
  地面控制點,分為平面控制點及高程控制點二種。

  地面控制點之分佈,應適合空中三角測量區域平差之要求。其採PAT
  -M區域平差方法者,測區內控制點之分佈如左:
  一、平面控制點之分佈:沿測區(空中三角區域平差之測區)周圍界線
      上或界線附近,每隔約二至四條航攝基線,應測平面控制點一點(
      如五千分之一基本圖測圖用像片比例尺定為一萬七千分之一,空中
      基線長為一、五六四公尺,則二條基線約為三公里強)。
  二、高程控制點之分佈:與航線大致成垂直方向,測區兩端應各測高程
      控制一條,測區內部應每隔約五條空中基線各測高程控制一條,高
      程控制點並應選在像片左右重疊範圍內。

  控制測量之測區大小,應依空中三角測量區域平差之要求劃分之。

  地面控制點測量之方法如左:
  一、平面控制點測量,可根據已知三等及三等以上之三角點,用精密導
      線測量或三等三角(三邊)測量方法施測。
  二、高程控制點測量,在平緩地區採用直接水準測量,丘陵山地用三角
      高程測量,高山地區可用精密氣壓高差儀推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