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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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測製臺灣地區基本圖,供國家建設規劃設計之用,並使其測製及管理
業務標準化,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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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係包含主要地物、地貌及地理資料之基本地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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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測製管理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內政部得將前項主管業務委託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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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之種類如左:
一、線畫基本圖:係指以線條及各種記號繪製之基本圖。
二、像片基本圖:係指以空中像片作為底圖之基本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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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之比例尺如左:
一、五千分之一。
二、一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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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之量度單位如左:
一、長度單位,採用公尺制。
二、角度單位,採用一圓周三百六十度式。
三、面積單位,採用公頃(一萬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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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之圖幅如左:
一、五千分之一基本圖之圖幅,定為東西經距一分三十秒,南北緯距一
分三十秒。
二、一萬分之一基本圖之圖幅,定為東西經距三分,南北緯距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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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之圖幅,定為東西經距七分三十秒,南北緯距七
分三十秒;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之圖幅,定為東西經距十五分,南北緯距
十五分。
二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等高線為十公尺;五萬分之一地形圖等高線為二
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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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參考橢圓體,採用國際大地測量及地球物理學會一九六七年決議之
新國際地球原子,其值如左:
一、長半徑:a=6378160 公尺。
二、短半徑:b=6356774.7192 公尺。
三、扁 率:f=1\2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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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投影,採用橫麥卡脫投影(Transverse Merca- tor Proje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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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座標系統如左:
一、採用橫麥卡脫TM座標係統,經差二度分帶,中央子午線尺度比率
為 0.99990,座標原點為中央子午線與赤道之交點,橫座標西移 2
50,000公尺。
二、臺灣本島地區以東經一百二十一度為中央子午線。
三、澎湖地區以東經一百一十九度為中央子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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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基準點以南投縣埔里鎮虎子山一等三角點起算,其數值如左:
一、經度:東經120°58'25〞.975。
二、緯度:北緯23°58'32〞.340 。
三、對頭拒山之方位角為323°57'2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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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程起算面如左:
一、臺灣本島地區基本圖之高程,自基隆平均海水面為零公尺起算。
二、澎湖地區基本圖之高程,自馬公平均海水面為零公尺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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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高線間隔如左:
一、線畫基本圖等高線間隔:五千分之一圖為二公尺,一萬分之一圖為
五公尺。
二、像片基本圖等高線間隔:五千分之一圖為五公尺,一萬分之一圖為
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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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之測製,以航空攝影測量方法為原則,其作業程序如左:
一、擬訂測圖計畫。
二、設置控制點對空標誌。
三、航空攝影。
四、地面控制點測量。
五、空中三角測量。
六、正射投影像片製圖或糾正像片製圖或立體測圖。
七、像片或稿圖野外調繪。
八、稿圖編纂。
九、清繪整飾。
十、精度檢查。
十一、地圖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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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萬五千分之一及五萬分之一地形圖如以地圖資料編纂繪製者,其作業
程序如左:
一、擬訂製圖計畫。
二、地圖資料蒐集與分析。
三、地圖編纂。
四、稿圖調繪。
五、地圖清繪。
六、地圖審查。
七、地圖製印。
八、成圖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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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之誤差限度如左:
一、圖上控制點之平面移位誤差應小於圖上0.二公厘。
二、圖上碎部地物平面移位誤差應小於圖上0.五公厘。
三、圖上等高線誤差應小於等高線間隔三分之一(坡度小於十五度之平
坦地區)或二分之一(坡度大於十五度之丘陵地山地)。
四、一幅地圖檢查之點,至少應有百分之九十在前三款誤差限度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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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萬五千分之一及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之測製管理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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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於基本圖及
地形圖數值資料檔(以下簡稱數值資料檔)之分發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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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控制點對空標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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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控制點對空標誌(簡稱空標),應配合航空攝影,於照像前短期內
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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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標形狀,可依地面情況選用十字形、Y字形、或T字形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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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空標之大小,以在航空攝影後,像片上顯示之空標在座標量測儀或
立體測圖儀之目鏡中,能清晰辨認為原則,空標大小如左表:
#18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六冊31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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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標顏色須與地面顏色相反,深色土地或綠色草地上儘量舖以白色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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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標設置地點之上空,應有九十度以上之開闊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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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點空標舖設完成後,須當場填寫空標記錄,繪位置略圖,註明控制
點或三角點之點名點號、空標形狀、大小、材料、顏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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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航空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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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攝影前,應先擬定航空攝影計畫,並儘量以五萬分之一至十萬分之
一地形圖繪製航空攝影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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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片比例尺,依圖比例尺及製圖儀器性能而定。採用一張像片製二幅地
圖者,一張像片涵蓋之地面面積,應大於二幅地圖涵蓋之面積。其像片
比例尺如左:
一、五千分之一基本圖之像片比例尺,以一萬五千分之一至二萬分之一
為原則。
二、一萬分之一基本圖之像片比例尺,以三萬分之一至四萬分之一為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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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攝影飛機須具備左列主要性能:
一、震動微小,能保持穩定之航行。
二、視界廣闊,駕駛員及導航員便於觀察前方、側方及下方(地面)。
三、飛機底部可安裝照像機及觀察鏡之窗口。
四、機艙內部能容納照像機,及至少可供駕駛員、導航員、照像員各一
人之操作空間。
五、富耐航力,航行高度須能適合照像之要求。航行速度須不使底片影
片發生模糊,許可之影像模糊,依照像機及立體測圖儀之性能而定
,以小於0.0二公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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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攝影機之選用,以配合測圖儀器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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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攝影採用垂直複連續攝影,攝影軸傾斜小於四度,航偏角小於十度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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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線方向視地形及圖幅劃分等因素,可選擇南北向、東西向、或依地形
飛行。採用一張像片製一幅地圖者,航線須儘量與每幅地圖之圖幅中央
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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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攝影像片前後重疊採用六十%,左右重疊採用三十%為原則。採用
一張像片製一幅地圖者,像片前後重疊須增至九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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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條航線或每段航線之航高,依像片比例尺,照像機焦距、及地面高低
起伏情形決定之,其計算公式如左:
H(海拔航高)=M(像片比例尺分母)×F(照像機焦距)+E(地
面平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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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攝影氣候,以晴朗風靜、無霧濛氣、能見度佳、雲高在航高以上
之時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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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攝影時太陽高度如左:
一、平地丘陵地,應大於三十度。
二、山地應大於四十度。(約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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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航可採推測航行法與目測航行法二者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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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航空攝影後,應儘速沖洗底片,並檢查底片品質,,以決定是否合
用或需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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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版沖洗後,應晒印像片,並繪製涵蓋圖,涵蓋圖之比例尺以五萬至十
萬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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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片或像片沖洗藥方,應視底片或像片性質,地面及天氣情況、航高,
要求之影像反差等情形,選定適宜之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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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片或像片沖洗用顯影液、定影液、清水等需保持之溫度,視底片像片
及藥品性質而定,通常以華氏六十八至七十五度(攝氏二十至二十四度
)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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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面控制點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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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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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控制點,分為平面控制點及高程控制點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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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控制點之分佈,應適合空中三角測量區域平差之要求。其採PAT
-M區域平差方法者,測區內控制點之分佈如左:
一、平面控制點之分佈:沿測區(空中三角區域平差之測區)周圍界線
上或界線附近,每隔約二至四條航攝基線,應測平面控制點一點(
如五千分之一基本圖測圖用像片比例尺定為一萬七千分之一,空中
基線長為一、五六四公尺,則二條基線約為三公里強)。
二、高程控制點之分佈:與航線大致成垂直方向,測區兩端應各測高程
控制一條,測區內部應每隔約五條空中基線各測高程控制一條,高
程控制點並應選在像片左右重疊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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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測量之測區大小,應依空中三角測量區域平差之要求劃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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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控制點測量之方法如左:
一、平面控制點測量,可根據已知三等及三等以上之三角點,用精密導
線測量或三等三角(三邊)測量方法施測。
二、高程控制點測量,在平緩地區採用直接水準測量,丘陵山地用三角
高程測量,高山地區可用精密氣壓高差儀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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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地面控制點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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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控制點,應選擇像片上目標明顯、固定,容易辨認,適合糾正或立
體測圖之要求者(如道路、田埂、溝渠等交叉處,其交角接近直角者。
),並應避免選在樹下或樹林邊緣處及沙灘河洲尖端容易變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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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程控制點,應選擇在像片能夠準確判定該地高程者(如操場中間、晒
谷坪中間、公路中間、明顯之山丘上等、四週較平緩之地)。並應避免
選擇陡坎邊,水溝邊、堤防邊、田坎邊等高低相差顯著之邊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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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像片到實地選點時,須注意地上情況與照像時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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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測之平面及高程控制點,除航空攝影前已在地上舖設空標,像片上能
明確顯示其位置外,應全部用針尖將點位精確刺記在像片上,並在像片
反面繪點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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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控制點選定後,應即在地上釘立標樁(可用木樁),樁頂中心釘鐵
釘,表示點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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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控制點,原則上不必埋石。惟展望良好,可供日後測量使用之點,
可選擇若干點埋設標石,作為永久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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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導線測量時,應自已知之三等或較高等之三角點開始,閉合於已知
之三等或較高等之三角點。每一導線長以不超過三十公里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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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三角測量時,兩方向線間之夾角應大於二十五度,小於一百三十度
。邊長以二至五公里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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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地面控制點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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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角觀測,採用一秒讀經緯儀,以方向觀測法為原則,每測站應觀測
三測回,水平角記簿記至秒止。各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之差,不得超過
十秒。每一三角形閉合差,除去球面角超,不得超過十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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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角觀測,採用對向觀測為原則,每測站應觀測二測回,垂直角記簿
記至秒止。同日同站各方向之指標差,不得超過二十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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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測量,採用光波或電子測距為原則。至少測量兩次,其較差不得超
過一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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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準測量,每一測站讀定前後標尺各二次,每一測段往返各測一次。前
後標尺與水準儀距離,應儘量相等,並以八十公尺以內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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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地面控制點計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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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測量之平差,採用精密最小二乘法,自已知點開始,經各測站至另
一已知點,或回歸至原點,其座標及方位角應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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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準測量之平差,採用精密最小二乘法。每一水準線,自一已知水準點
開始,經各測點至另一已知點,或回復至原點,其高程應閉合。每測段
間往測與回測之觀測差ˍ
數在規定限度12mmk以內者(K為水準路線長公里數),按路線長度
成正比配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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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點計算,以採用電子計算機計算為原則,計算成果之取用位數如左
:
一、水平角及方位角數值,記至秒止。
二、垂直角數值,記至秒止。
三、邊長及縱橫座標值,取公尺以下二位數。
四、水準測量之高程值,取公尺以下三位數,間接高程值,取公尺以下
二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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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線測量之誤差限度如左:
一、導線點位置閉合差除以導線長,不得超過五千分之一。
二、導線方位角閉合差,不得超過 5" N(N為測站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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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區之地面控制點測量計算完畢後,應即填寫成果表,繪製展點圖(五
萬分之一),編寫測量經過,連同觀測手簿及計算成果,裝訂成冊備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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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測量之檢查重點如左:
一、所測平面控制點及高程控制點之數量,及其分佈情形,應合於空中
三角測量之要求。
二、水平角、垂直角、水準觀測以及距離觀測手簿記載應完整,字跡應
清楚。觀測人員姓名、儀器名稱及編號,觀測日期及天氣等,均應
記載齊全。
三、水平角觀測各測回較差,三角形內角和閉合差,垂直角觀測指標差
,導線方位角閉合差,距離較差,水準測量閉合差等,均不得超過
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六條所定之誤差限度。
四、像片上所刺控制點點位正確,像片反面所繪控制點點位略圖及說明
,均應明確。
五、控制點觀測、計算成果等資料,應記載完整,展點圖應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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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空中三角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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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三角測量,以採用解析空中三角測量,區域平差方法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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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立體模型(立體像對)以圈選空中三角點六點為原則。為選之點,
須目標明顯,易於辨認。點位分佈,須適合立體測圖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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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三角測量電腦平差計算者,每一測點,須作有系統的編號,各點點
號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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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點座標量測及計算,以採用立體或單像座標儀量測為原則,必要時可
採用精密立體測圖儀量測之。各張底片上應量測之像點,包括底片框標
點,地面控制點,模型連接點,其他需用之點。
儀器上量得之像片座標值,需選用適當之紀錄器紀錄之,並用適當之電
腦程式平差及計算各像點之大地座標及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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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計算之空中三角成果表,須加中文說明,並加繪展點圖後,裝訂成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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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三角測量,除須隨時注意工作人員作業程序、工作方法、儀器操作
及保養情況外,並對測量成果作一通盤之檢查。其檢查重點如左:
一、抽查像片上選刺之空中三角點,目標應明顯,位置應符合製圖要求
。
二、用立體鏡或轉點儀抽查,相鄰底片上轉刺之地面控制點及空中三角
點,不同底片上共同點之點位應完全一致。
三、地面控制點及空中三角點之點號編排,應有統一之系統,各點點號
不得重複。
四、抽查所測各點座標應無錯誤或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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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三角測量誤差限度如左:
一、採用電腦計算之模型相對方位,其剩餘縱視差不得超過左列限度:
(一)平地縱視差限度0.0一二公厘。
(二)山地縱視差限度0.0二五公厘。
二、區域平差計算所得之空中三角點成果,其中誤差不得超過左列限度
:
(一)平面位置中誤差限度:平地0.0三公厘,山地0.0六公厘,
均為空照像片上數值。
(二)高程中誤差限度為平面中誤差限度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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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立體測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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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測圖以採用三等以上立體測圖儀施測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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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片內方位安置,須檢查底片有無伸縮,按伸縮情形計算像主距,並在
底片盤上嚴密對正框標安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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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片相對方位改正,可藉二投影器之旋轉,消除投影面上之縱視差或利
用空中三角計算所得之像片方位值,直接在投影器上安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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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絕對方位改正,以採用計算法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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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測圖時,應就儀器運動範圍內,選用最大之模型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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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測圖,以先測繪地物,後測繪等高線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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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測圖完成之稿圖,應加深描繪清楚。並自行檢查無誤後,在圖紙左
下方簽名,註明立測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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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測圖,除須隨時注意作業人員作業程序、工作方法、儀器操作及保
養情況外,並對立測稿圖作一通盤之檢查,其檢查重點如左:
一、模型上縱視差須消除完善,控制點對點須正確。
二、所繪地物位置應正確,取捨應符合用圖要求。
三、所繪等高線應與控制點高程相合,等高線移位差不得超過等高線間
隔三分之一(坡度十五度以下之平地緩坡地)至二分之一(坡度十
五度以上之山地)。
四、相鄰稿圖接邊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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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正射投影像片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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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射投影像片製圖(簡稱正射製圖),以採用一張像片製一幅地圖之方
法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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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斷面掃描,採用三等以上立體測圖儀。像片製圖,山地丘陵地以採
用正射投影機,平地採用像片糾正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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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射製圖模型底片內方位安置,相對方位及絕對方位改正,準用第六十
七條至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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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射製圖作斷面掃描之模型比例尺,須配合斷面紀錄及正射投影比例尺
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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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射投影晒像使用之空照底片,以採用電子調光複製之陽像底片為原則
,底片色調應均勻清晰,且無刮痕污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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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射投影晒像,採用微分掃描晒像法,並視地勢平坦與陡峻情形,採用
適當寬度之掃描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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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射投影晒像完畢,應隨即將底片沖洗晾乾,檢查影像品質,並登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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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射製圖各階段作業,均應填寫製圖紀錄。其內容包括製圖計畫名稱、
圖名圖號、製圖儀器名稱及編號、製圖人員姓名、製圖日期、空照像片
規格及編號、立體測圖儀及正射投影儀上之各項安置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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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幅地圖之正射製圖,應完成左列成果:
一、正射底片一份、像片二份。
二、等高線稿圖一份。
三、控制點展點及圖廓計算表一份。
四、正射製圖紀錄表一份。
五、作業流程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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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有斷面(高程)資料之玻璃版或磁帶,應裝入原裝紙器或膠盒中,置
於乾燥涼爽之室內,妥善保管,供以後地圖修測時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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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射製圖,除須隨時注意作業人員作業程序、工作方法、儀器操作及保
養情況外,並對製圖成果,作一通盤之檢查。其檢查重點如左:
一、供正射投影晒像用之航空攝影底片,應經過電子調光複製,其影像
須清晰,色調須均勻,反差須良好。
二、模型上縱視差須消除完善,控制點對點須正確。
三、在立體測圖儀上作模型斷面掃描測量時,所測高程須正確。
四、紀錄版上雕繪之模型斷面掃描線,須清晰完整。
五、在正射投影儀上作正射投影對點時,抽查各控制點投影位置,須與
控制點位置相符,其相差最大不得超過0.二公里。
六、檢查晒製完成之正射底片,影像須清晰,色調須均勻,反差須調合
,各掃描像帶間之地物影像,須銜接良好,(其相對移位應在0.
一公厘以內)。
七、將正射底片覆蓋在展繪有平面控制點之膠片上,檢查底片上控制點
影像位置,須與膠片上展繪之控制點位置相符,正射底片上控制點
點位差異應在0.二公厘以內。
八、將正射等高線底片覆蓋在展繪有高程控制點之膠片上,或根據水準
點在像片上刺點位置,檢查等高線須與控制點(水準點)高程相符
,等高線移位誤差,不得超過等高線間隔三分之一(坡度十五度以
下之平地緩坡地)至二分之一(坡度十五度以上之山地。
九、將正射等高線底片覆蓋在正射像片上,檢查等高線應與像片上地物
影像相配合,等高線經過河流或山谷山脊時應合理,等高線經過水
田田埂時,應與田埂平行。
十、檢查相鄰圖幅之正射底片,接邊應良好,地物影像相對移位誤差應
在圖上0.五公厘以內。
十一、檢查正射製圖紀錄表及作業流程表上所填寫之紀錄,應確實及完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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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糾正像片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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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像片製圖,僅適用於平坦地區。地面許可之高程差,以其在糾正平
面上所生之像點移位(投影差)小於圖上0.五公厘者為限。一張像片
內許可之地面高程計算公式如左:
焦距F
高程差△H=2×───────── × 許可移位D像點至像主點距
離R
×成圖比例尺分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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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製圖,以採用一張像片糾正成為一幅地圖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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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片糾正時,應以每一測區或每一像片內之平均高程面為糾正平面,並
計算每控制點在平均高程面上之投影差,移動其在圖上之位置,然後據
以糾正像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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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像片時,各控制點之投影位置,應與展繪於圖紙或膠片上之位置改
正投影誤差後相符合,其誤差不得超過0.二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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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製圖應採用不伸縮之軟片或印像紙晒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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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像片較原空照像片之放大倍率,以不超過四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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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片糾正,可採用控制點對點法或像片方位計算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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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晒製之底片,應隨即顯影洗晾乾,檢查影像品質,並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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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像片圖上等高線,以採用立體測圖儀施測為原則,必要時,得採用
平板儀到野外測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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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幅地圖之糾正製圖,應完成左列成果:
一、糾正陰像底片一份、像片二份。
二、等高線稿圖一份。
三、控制點展點及圖廓計算表一份。
四、作業流程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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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製圖之檢查,準用第八十四條正射像片製圖之檢查規則辦理,但其
中第七款控制點點位差異0.二公厘之限制,應放寬為0.五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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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像片野外調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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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調繪使用像片之比例尺,應與成圖比例尺一致或相近,並採用一張
像片調繪成一幅地圖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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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調繪,原則上應於正射或糾正製圖完成後,攜正射像片或糾正像片
(含等高線稿圖)赴野外調繪。必要時,可在正射或糾正製圖之前,將
像片放大與成圖比例尺相近後,攜赴野外調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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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繪像片,應採用無光或半光像紙晒印之像片,影像色調應較淺,以便
在像片上能描繪記號或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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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調繪,包括河流、水圳、湖泊、港灣、水庫、水塘、魚池等項,加
繪水流方向箭頭,並註記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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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調繪,包括各級公路、鐵路、鄉村路、小路等,及與道路有關之車
站、橋樑、涵洞、隧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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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調繪,包括機關、學校、工廠、電廠、水廠、郵局、電信局、醫
院、倉庫、教堂、寺廟、亭、塔、廣場、氣象臺、加油站、紀念碑等,
均在其中心位置,或近旁繪記號,並註記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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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調繪,分水稻田、旱田、茶、甘蔗、鳳梨、香蕉、橘橙、木瓜、
荔枝、桃、梅、梨、李、葡萄、檸檬、椰子、木薯、桑、番薯、西瓜、
芒果、瓊麻等、農作物面積在圖面上長寬均達三公分以上者,加註(水
稻田)、(旱田)等字,並加括弧,以示與地名有別。
線畫基本圖上須加繪地類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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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調繪,分闊葉林、針葉林、竹、草地、牧草、雜林、相思樹、泡桐
、灌木等,其在圖面上長寬達四公分以上者,加註(闊葉林)、(針葉
林)等字,並加括弧以示與地名有別。
線畫基本圖上須加繪地類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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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須全部調查註明於圖上。有新舊地名者,新地名必須註記,舊地名
應儘量註記,並加括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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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界線調繪,分省(市)、縣(市)、鄉(鎮、市、區)界線等,如
實地無明顯界址或目標,可參照地籍圖、地方政府行政轄區圖、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班圖等項所繪行政界線轉繪之,並會同地方人士到
實地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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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機密設施不予調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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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繪所得之道路河流及各種地物記號,均直接繪在像片上,使清繪人員
能辨認其正確位置。至地名及註記等文字,可在覆蓋圖紙上標註,編成
調繪稿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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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繪稿圖上(包括像片及其覆蓋圖)繪註各項地物時,得用左列顏色墨
水分別繪註:
一、藍色:用於水部,如河流、湖泊、水庫、池塘、海岸線等之描繪。
二、紅色:用於道路及房屋之描繪。
三、黑色:用於各種地物記號之描繪之地名註記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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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繪稿圖整理完成,調繪人員須先自行檢查無誤後,在圖幅左下方簽名
,註明調繪年月日。送審查人員審查認可後,移送編繪人員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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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稿圖編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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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圖編纂,係依照正射製圖(或立體測圖)及野外調繪之成果,按基本
圖圖式,編成一幅完整之基本圖稿圖。
前項圖式,由基本圖測製機關擬定,報內政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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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射投影儀晒製之等高線,應由編圖人員由膠片映繪使之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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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野外調繪資料,將地名及各項註記,作適當排列及取捨,編成註記
版。註記版應包括左列資料:
一、地名。
二、各種地物註記。
三、控制點標高、等高線標高列。
四、行政界線。
五、方格線、圖廓線。
六、圖廓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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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幅基本圖之稿圖,均應與相鄰圖幅接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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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清繪整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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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繪之圖為線畫基本圖者,圖上全部資料均需清繪或註記。為像片基本
圖者,則僅清繪道路、河流、各種地物記號、剪貼地名註記、及裝飾等
資料,像片上房屋、農作物、樹林等,保留其天然影像形狀,得不著墨
清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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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片圖上國防設施,依左列處理:
一、像片上顯示不明顯之國防設施:軍營、碉堡、軍用港口、電臺等,
均不清繪,亦不註記。
二、像片上顯示明顯之國防設施:軍用機場、要塞、臺、飛彈基地、
重要發電廠等,清繪時均應塗蓋不使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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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上清繪線畫及記號之規格,均照基本圖圖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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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清繪,包括公路、鐵路、鄉村路、小路等,其為像片圖,應直接在
正射底片上著墨清繪,所繪路線須與底片上道路影像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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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清繪包括河流、水圳、湖泊、水庫、池塘等項,為像片圖者,應直
接在正射底片上著墨清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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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高線清繪,以採用雕繪法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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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註記版之清繪剪貼如左:
一、註記版上剪貼項目,包括地名、高程、方格線註記、圖外說明、機
關、學校、工廠、農作物、森林、各項地物之名稱及符號等。
二、註記版上註繪之項目,包括行政界線、圖廓線,方格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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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界線,包括國界、省及院轄市界線、縣及省轄市界線,鄉鎮區及縣
轄市界線,林區事業區林班界線等,各項界線符號之清繪,悉照基本圖
圖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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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內地名及各項註記之字體,以採用等線體或仿宋體為原則,高程、方
格線註記及其他數字,採用阿拉伯數字。
中文字及阿拉伯數字之字體及大小,依基本圖圖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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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以採用剪貼方法為原則,同一圖幅註記用之照像打字或鉛印字,
儘可能採用同質料同色調之紙張,印墨濃黑度須均勻一致,筆跡須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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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上地名及註記字之排列方式,採自左向右,或自上向下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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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上地名及註記字剪貼位置,依左列規定:
一、城鎮、機關、學校、工廠等獨立物體之名稱註記,應貼於物體之上
方或右方適當地點,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二、道路、鐵路、河流、水圳、油管、電線、索道、街道等線狀物體之
名稱註記字,以沿路線之進行方向,貼於路線之上方或右方,以不
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惟較寬之線狀物體,如公路、廣闊之河流等
,其路名或河名應貼在路面或河面之中央。
三、縣市、鄉鎮區、村里、湖泊海域、林區林班、農作物地類等名稱之
註記字應貼在該地區之中央,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四、山脈、山脊、山谷等名稱,可沿一單純之徐緩弧線,貼於山脈、山
脊或山谷中央略為偏上或偏右之處。山頂及小山名稱,可註於山頂
中央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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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廓外註記資料,應包括圖名、圖號、版次、圖例、比例尺、測圖說明
、圖幅接合表、行政界線略圖、圖幅位置圖、圖幅經緯度、方格座標、
道路到達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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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繪圖之接邊,依左列規定:
一、相鄰圖幅之跨幅區域、線狀物體、界線、交通線到達地、方格線等
註記、居住地名稱、河流流向箭頭,相鄰圖幅必須彼此配合一致。
二、相鄰圖幅間之等高線及地物必須銜接,但像片圖上地物影像許可移
位差在0.五公厘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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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幅基本圖清繪完成後,清繪人員先自行檢查無誤後,在圖幅左下方簽
名,註明清繪年月日,送精度檢查人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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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成圖精度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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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檢查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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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精度檢查,包括室內及野外各階段測圖作業之檢查,應於業務進行
中,或業務告一段落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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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階段作業檢查,包括空中像片品質,地面控制測量成果,空中三角測
量成果,正射糾正像片或立體測繪稿圖,像片野外調繪稿圖,編稿圖,
清繪原圖,以及印刷圖樣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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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成圖精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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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上控制點之平面位置誤差,均應小於圖上0.二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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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射投影像片圖、糾正像片圖、或立體測繪線畫基本圖之地物平面位置
移位誤差應小於圖上0.五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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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上等高線移位誤差,地面坡度十五度以下之平地及緩坡地,應小於等
高線間隔三分之一,坡度十五度以上之山地,應小於等高線間隔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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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幅地圖內被檢查之地物地貌,應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合乎前二條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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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清繪原圖室內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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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標準尺檢查圖上所繪全部方格網之大小,一格誤差不得超過圖上0.
一公厘,一幅圖方格網全長誤差不得超過圖上0.二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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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地圖投影計算之圖隅點座標值,檢查每幅地圖上所繪四個圖隅點之
位置及其經緯度註記有無錯誤,圖隅點位置誤差不得超過圖上0.二公
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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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標準尺檢查每幅地圖四邊圖廓之長度,長度誤差不得超過圖上0.二
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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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三角點、控制點成果表上座標值,及水準點刺點像片或點位圖,查
對圖上所繪三角點、控制點、水準點之位置,點位誤差不得超過圖上0
.二公厘。全部三角點、水準點、地面控制點及重要空中三角點,均應
在圖上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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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上所繪地物,或正射投影(糾正)像片上地物影像位置,應與圖上所
繪三角點、控制點位置相配合,正射(糾正)底片上所著墨清繪之道路
河流及各項地物記號,均應符合圖式規定,並與影像合,線畫應規正
明顯,濃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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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版上所貼地名、地類註記、道路編號等之位置排列及取捨應適宜,
不得錯誤或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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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上所繪省及院轄市、縣及省轄市、鄉、鎮、區及縣轄市界線,不得錯
誤或遺漏,界線符號應按圖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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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上所繪等高線,應與三角點、控制點、水準點高程相配合。等高線經
過各種地物時,其走向應合理,並注意左列規定:
一、等高線經過河流、山谷、山脊時,要仔細查看等高線之走向,應與
流向及山勢配合。
二、等高線經過水田田埂時,應與田埂平行。
等高線標高列註記位置應適當,高程註記應與等高線高程相符。
線畫應規正明顯,濃度一致,其粗細應按圖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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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邊檢查,應取四週相鄰之圖幅,並注意左列規定:
一、相鄰圖邊之方格線、等高線及地物應接合良好。像片圖上地物影像
接合差一般應小於圖上0.五公厘,最大不得超過一公厘。
二、跨幅地名及地物註記、河流流向記號、道路到達地註記等,應彼此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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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廓外剪貼之註記及各種附表應完整,圖面應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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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檢查之圖,如有錯誤、或不合精度標準者,交還原製圖或清繪人員改
正後,再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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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原圖野外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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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抽查數量,以測圖圖幅數量十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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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野外抽查,在一幅圖內選擇適當地形,施行導線及縱斷面綜合測量
,導線長度二公里以上,沿導線及在導線兩旁測出至少十個以上之明確
地物點之平面位置,並在重要高程變換點測出其高程,以與成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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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位置之抽查,以採用經緯儀及光電測距儀,施行導線測量為原則。
高程抽查,平地採用直接水準測量,山地採用三角高程測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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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上地名、地物註記,應於野外抽查時一併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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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測區之基本圖野外抽查完畢後,應編寫抽查報告書。每幅圖並繪製
一份透明紙覆蓋圖,標出各抽查點位及高程與原圖之差異情形,或地名
及地類註記有錯誤之處,作為改正之依據。
前項抽查報告書內容應包括抽查方法、抽查點展點略圖、抽查點差異比
較表、抽查觀測手簿、計算手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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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本圖製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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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測完成後,應製成複製底片,分區分幅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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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製印方法,視需要數量及需用緩急情形,採用晒像(像片基本圖
)、晒藍(線畫基本圖)方式,或用印刷機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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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印圖用之印像紙、藍晒紙、或印圖紙,應選擇伸縮微小之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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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複照軟片,應採用不伸縮軟片,並保持底片之大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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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製版前,應先製作樣張,經審查無誤後,再行印刷,並於印刷成
圖後予以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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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基本圖修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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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測製完成後,應視各地區發展情形予以修測,原則上都市及發展
地區之基本圖,每五年修測一次,其他地區每十年修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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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之修測,以修測道路、房屋、河流、農作物等地物為重點,山區
地形變動少,可按實際需要予以修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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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基本圖庫存及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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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基本圖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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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地圖之庫房,應建築堅固,能防盜、防火、防蟲、防濕、內部空氣
流通、光線充足、地上能負荷地圖之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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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房內,除應有足夠之儲圖空間外,應劃出通道及發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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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架應採用堅固材料之製品,分層舖以硬板。每個圖架之長寬,以能容
納平舖之地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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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應展開平放於圖架上,依圖號或地區(縣市)自上而下,自左而右
依次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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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或每組圖架存放地圖之種類、地區(縣市)名稱、比例尺等,應在
圖架旁懸掛標示板。圖架每格存放之地圖,應在每格外邊用標籤註明圖
名圖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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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房入口處,應懸掛地圖存放位置圖,標明地圖種類、地區(縣市)及
存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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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版地圖入庫時,應將舊版地圖取出移存於廢圖間,將新版圖補入圖
架內。並登記新圖入帳,舊圖列入待處理廢圖紀錄表內,廢圖處理依照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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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圖機關應設立基本圖帳冊,登記存量、領用機關、領用數量、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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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最低存量標準為五十份,遇發圖至最低存量時,應申請補充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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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基本圖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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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以供應各有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應用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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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需要非密類基本圖時,應填具基本圖申請單,向發圖機關申
請價購,但發圖至最低存量時,以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申請為
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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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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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需用密級基本圖,應填具基本圖申請單,由
發圖機關核准後辦理。機密級以上基本圖,由發圖機關轉國防部同意後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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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得免費領用基本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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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需用密類數值資料檔時,應填具申請單,並
檢附基本圖及地形圖數值資料檔管制同意書,向內政部申請。如數值資
料檔為機密級以上者,需經國防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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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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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密類之數值資料檔得採取網際網路方式免費提供。
前項所謂非密類資料不包括數值地形模型、等高線及影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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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圖機關將密類基本圖發交領用機關時,應在每張基本圖之邊緣或背面
編號,加註領用機關名稱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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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及數值資料檔機密等級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區分之。
基本圖上含有國防設施資料時,由測製單位擬定機密等級,報請內政部
洽國防部鑑定之。
密類基本圖,應按保密規定保管使用,並在圖右上方加印機密等級、機
密編號。其為機密級以上者應加印紅色圖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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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須專人保管,列入移交、不得複製,非經國防部同意,不得攜出
國外。
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要,得委託發圖機關縮放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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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密類之數值資料檔得加值轉售。
密類之數值資料檔非經內政部同意,不得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亦不
得以加值為由,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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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測製完成、或舊圖經修測出版新圖時,應由測圖機關將出版之圖
,分縣編成圖幅接合表,加註說明,製訂成冊,編成基本圖出版通報,
分送各用圖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利各單位申請價購領用。基本
圖出版通報時間,視基本圖測製進度而定,以每年通報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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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地形圖之申請單及出版通報,由發圖機關統一印製。各單位如
有需要,得向發圖機關免費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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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圖、地形圖及非經網際網路提供之數值資料檔收費數額,由內政部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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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有關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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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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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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