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 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收益之管理運用及其他 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爰增加項 次,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