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
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收益之管理運用及其他
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爰增加項
次,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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