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第十條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之面積最高限額規定,已配合總統 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華總一經字第一0八0000三八六一號令公布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第三十七條條文刪除,爰刪除本條設定耕作 權或地上權超過面積限額之收回規定。 三、至過去因設定錯誤或其他原因,致原住民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面積超 過其得取得所有權之面積限制,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 (鎮、市、區)公所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