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第十條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之面積最高限額規定,已配合總統
    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華總一經字第一0八0000三八六一號令公布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第三十七條條文刪除,爰刪除本條設定耕作
    權或地上權超過面積限額之收回規定。
三、至過去因設定錯誤或其他原因,致原住民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面積超
    過其得取得所有權之面積限制,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
    (鎮、市、區)公所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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