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二條規定:「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
    權之標的物」,爰本條毋需訂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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