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承租權或無償取得原住民保
留地所有權。
〔立法理由〕
配合總統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華總一經字第一0八0000三八六一號令
公布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第三十七條條文,刪除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
耕作權、地上權之規定,並將「取得所有權」修正為「無償取得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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