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估價技術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5月04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八章  決定價格
  土地估價師價後,應按左列程逐項加以檢查、修正,並決定其價格。
  一、資料之選擇、檢討與用是否適當?
  二、有無遵循土地估價之基本原則?
  三、一般性因素之分析及區域因素分析,個別因素分析是否適當?
  四、所運用之估價方法是否切合估價標的之類別、性質及估價目的與用
      途。
  五、不動產價格調整修正是否完全確實及合理。

  土地估價師運用三種基本估價方法,各選擇至少三件實例,推算出試算
  價格,經檢查修正其試算價格後,決定勘估標的價格。

  土地估價師決定勘估標的價格後,應製作估價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