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2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以下簡稱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有本條例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第三條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獎勵。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曾受本條例規定之處罰或懲戒處分者,不予獎勵。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紀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受罰鍰
      處分後逾二年者。
  二、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
      規定,經受懲戒處分後逾二年者。

  經紀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所屬
  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報請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特別優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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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獎 勵 事 蹟 申 請 書    │
├────┬──────────────────┤
│受    理│    縣(市)政府                    │
│機    關│    市政府地政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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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紀 業│            │負責人│              │
│名    稱│            │姓  名│              │
├────┼───┬──┴┬──┴┬─┬────┤
│設立許可│      │經紀業│      │電│公:    │
│日期及文│      │      │      │  │        │
│號      │      │所在地│      │話│傳真:  │
├────┼───┴───┴───┴─┴────┤
│具體事蹟│                                    │
│(本欄如│                                    │
│不敷填寫│                                    │
│,另紙補│                                    │
│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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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團體│                                    │
│意    見│                                    │
├────┼──────────────────┤
│附件目錄│                                    │
│        │(所檢附證明文件資料,請自行影印概不│
│        │退還)                              │
├────┼──────────────────┤
│主管機關│                                    │
│評審結果│                                    │
├────┴──────────────────┤
│        申請團體(全銜):      (請蓋用圖記)│
│        理事長: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本表填寫注意事項:請以A3 紙張打字為之。

  經紀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任
  職經紀業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
  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送獎懲委員會審定後獎勵;特別優異
  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員 獎 勵 事 蹟 申 請 書   │
├───┬───────────────────┤
│受  理│    縣(市)政府                      │
│單  位│    市政府地政處                      │
├───┼──┬──┬─┬──┬───┬────┤
│姓  名│    │性別│  │出生│    年│   請   │
│      │    │    │  │日期│ 月 日│   貼   │
├───┼──┴┬─┴┬┴──┴───┤   二   │
│國民身│      │通訊│              │   吋   │
│分證統│      │    │              │   正   │
│一編號│      │地址│              │   面   │
├───┼───┼──┼───────┤   半   │
│學  歷│      │電話│公:          │   身   │
│      │      │    │宅:          │   照   │
│      │      │    │傳真:        │   片   │
├───┼───┴──┴───────┴────┤
│具體事│                                      │
│蹟(本│                                      │
│欄如不│                                      │
│敷填寫│                                      │
│,另紙│                                      │
│補述)│                                      │
├───┼───────────────────┤
│申請團│                                      │
│體意見│                                      │
├───┼───────────────────┤
│附  件│                                      │
│      │(所檢附證明文件資料,請自行影印概不退│
│目  錄│還)                                  │
├───┼───────────────────┤
│主管機│                                      │
│關評審│                                      │
│結果  │                                      │
├───┴───────────────────┤
│        申請團體(全銜):      (請蓋用圖記)│
│        理事長: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本表填寫注意事項:
  一、請以A3 紙張打字為之。
  二、經紀人員為外國人者,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碼欄,請填寫護照號碼
      ,並加註國籍。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獎勵方式,以公開表揚或發給獎狀、獎牌為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