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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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以下簡稱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有本條例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第三條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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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曾受本條例規定之處罰或懲戒處分者,不予獎勵。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紀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受罰鍰
處分後逾二年者。
二、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
規定,經受懲戒處分後逾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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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所屬
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報請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特別優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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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獎 勵 事 蹟 申 請 書 │
├────┬──────────────────┤
│受 理│ 縣(市)政府 │
│機 關│ 市政府地政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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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紀 業│ │負責人│ │
│名 稱│ │姓 名│ │
├────┼───┬──┴┬──┴┬─┬────┤
│設立許可│ │經紀業│ │電│公: │
│日期及文│ │ │ │ │ │
│號 │ │所在地│ │話│傳真: │
├────┼───┴───┴───┴─┴────┤
│具體事蹟│ │
│(本欄如│ │
│不敷填寫│ │
│,另紙補│ │
│述) │ │
├────┼──────────────────┤
│申請團體│ │
│意 見│ │
├────┼──────────────────┤
│附件目錄│ │
│ │(所檢附證明文件資料,請自行影印概不│
│ │退還) │
├────┼──────────────────┤
│主管機關│ │
│評審結果│ │
├────┴──────────────────┤
│ 申請團體(全銜): (請蓋用圖記)│
│ 理事長: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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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填寫注意事項:請以A3 紙張打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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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任
職經紀業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
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送獎懲委員會審定後獎勵;特別優異
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員 獎 勵 事 蹟 申 請 書 │
├───┬───────────────────┤
│受 理│ 縣(市)政府 │
│單 位│ 市政府地政處 │
├───┼──┬──┬─┬──┬───┬────┤
│姓 名│ │性別│ │出生│ 年│ 請 │
│ │ │ │ │日期│ 月 日│ 貼 │
├───┼──┴┬─┴┬┴──┴───┤ 二 │
│國民身│ │通訊│ │ 吋 │
│分證統│ │ │ │ 正 │
│一編號│ │地址│ │ 面 │
├───┼───┼──┼───────┤ 半 │
│學 歷│ │電話│公: │ 身 │
│ │ │ │宅: │ 照 │
│ │ │ │傳真: │ 片 │
├───┼───┴──┴───────┴────┤
│具體事│ │
│蹟(本│ │
│欄如不│ │
│敷填寫│ │
│,另紙│ │
│補述)│ │
├───┼───────────────────┤
│申請團│ │
│體意見│ │
├───┼───────────────────┤
│附 件│ │
│ │(所檢附證明文件資料,請自行影印概不退│
│目 錄│還) │
├───┼───────────────────┤
│主管機│ │
│關評審│ │
│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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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團體(全銜): (請蓋用圖記)│
│ 理事長: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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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填寫注意事項:
一、請以A3 紙張打字為之。
二、經紀人員為外國人者,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碼欄,請填寫護照號碼
,並加註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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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獎勵方式,以公開表揚或發給獎狀、獎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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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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