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其格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徵收工程名稱、土地標示。 二、應受補償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三、保管現金或債券之金額。 四、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情形。 五、通知送達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