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保管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其格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徵收工程名稱、土地標示。
  二、應受補償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三、保管現金或債券之金額。
  四、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情形。
  五、通知送達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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