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勘估標的總費用之推算,應根據相同或相似不動產所支出之費用資料或
  會計報表所載資料加以推算,其項目包括地價稅或地租、房屋稅、保險
  費、管理費及維修費等。其為營運性不動產者,並應加計營運費用。
  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者,其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之總費用應依信
  託計畫資料加以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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