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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