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一、應記載事項有欠缺者。
  二、申請之個人資料非執行職務所必要者。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本辦法規定者。
  四、未依本法相關法令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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