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取得執照後,申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
  內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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