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18
人,瀏覽人次:
82426424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地政士證照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 ,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 繳納加註費,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