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政士證照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29日

條文關聯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
  ,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
  繳納加註費,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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