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但前條第二款之實地審查費,有應繳資料
不齊,經限期補正未補正,或開始辦理實地審查前申請撤回者,所繳規費
全額退回;於開始實地審查後申請撤回者,應就未審查之營業處所辦理退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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