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紀業與當事人簽訂之委託書,應於委託期限屆滿時主動刪除或銷毀。但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經紀業對當事人刪除或銷毀委託書之請求,如認有執行業務所必須之情形
,得不予刪除或銷毀,並應將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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