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之
執行情形,檢查結果並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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