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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經紀業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 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定計畫之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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