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審查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申請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應依下列
  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路線勘測,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二、申請舖設路線劃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三、申請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四、申請整年期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申請變更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路線條數之計算,以每條路線之起點與終點間無分接線者為一條;
  起點與終點間有分接線者,每一分接線加計一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