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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審查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申請案經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未依規定補正而駁回者,得申請退還原繳納 審查費半數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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