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海岸像片地形圖供應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臺灣海岸像片地形圖係依據臺灣海岸土地測量計畫辦理,以空照像片
    為底圖之正射像片地形圖(以下簡稱本圖),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

二、本圖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供圖機關為臺灣省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

三、本圖以供應政府機關(以下簡稱用圖機關)為限。

四、用圖機關申請本圖時,應填具申請單一式四聯,加蓋申請單位關防、
    主管及承辦人職章後,送供圖機關辦理。

五、本圖屬密類者,由供圖機關函送主管機關核定,其屬機密級者,應徵
    得國防部同意。本圖機密等級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訂定之。

六、軍事單位申請本圖時,依據國防部(71)超宜字第三二七六號函,由
    用圖單位函報國防部轉送供圖機關辦理,並副知主管機關。

七、供圖機關發圖時,應在每張圖背面或邊緣加蓋用圖機關之圖章,並加
    註編號及領圖日期。

八、本圖應專人保管,列入移交,不得複製,非經國防部同意,不得攜出
    國外。

九、供圖機關應編製本圖出版通報,隨同申請單分送有關機關。

十、用圖機關申請本圖時,應繳納晒印工料費用,每張為新臺幣貳佰伍拾
    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