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並健全地籍管理,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共有耕地自耕保留(以下簡稱耕保留)部分,係指於民國
    四十二年間,經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徵收共有出租耕地
    ,其中出租部分徵收後,自耕保留部分,未辦交換移轉登記之耕地。

三、辦理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之程序如左:
  (一)申請
  (二)審查及調查
  (三)協議
  (四)公告及通知
  (五)登記

四、自耕保留部分之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檢附協議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
    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政府地政處或縣市政府申辦自耕保留部分交
    換移轉登記。

五、直轄市政府地政處或縣市政府應將左列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彙整
    成冊後,加以審查:
  (一)原始之租約申請書、三七五租約副本。
  (二)自耕複查表、業主戶地複查表、佃農承租私有耕地複查表、自耕
        保留交換清冊。
  (三)徵收清冊、放領清冊。

六、辦理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得由直轄市政府地政處或縣市政府
    邀集地政事務所及鄉(鎮、市、區)公所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審查、調
    查事項。

七、審查注意事項如次:
  (一)凡漏訂租約者,依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或調處成立、司法確定裁
        判或符合土地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而以出租論之耕地案件為準
        。
  (二)若出租共有人之認定發生困難時,除查閱共有人連名簿外,並可
        層報財政部轉請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課徵土地稅之財產資料以
        資佐證。
  (三)自耕保留部分分管事實之認定,應依其分管協議書、原始契約書
        或民國四十二年間設籍之四鄰證明為佐證資料。
  (四)自耕保留部分之共有人如已死亡,應由其繼承人同時辦理繼承登
        記。
  (五)對於自耕保留共有人之持分額及出租共有之徵收持分額發生疑問
        ,或原始徵收放領資料難以認定時,得實地調查之。
  (六)持分額參考計算方式如附表公式。

八、直轄市政府地政處或縣市政府必要時得先邀相關權人進行協議,並作
    成紀錄。協議不成者,應將申請案件駁回。

九、直轄市政府地政處或縣市政府於審查完竣後,應將審查結果及交換移
    轉登記內容,公告三十日,並按土地登記簿登記之各權利人姓名住所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各權利
    利害關係人,限期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同意或不同意之意見,通知書
    可用「○○直轄市政府地政處或縣市政府土地登記通知書」。
    公告及通知期限內有無異議,其處理方式如次:
  (一)公告期滿及通知期限屆滿,各權利人無異議者,直轄市政府地政
        處或縣市政府應作成囑託登記清冊,函囑各該地政事務所辦理交
        換移轉登記。
  (二)公告及通知期限內提出異議者,應邀集相關權利人協議,協議成
        立者,依協議結果登記,協議不成者,應將申請案件駁回。

十、登記
  (一)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之有關登記程序,依土地登記規則及
        有關規定辦理。
  (二)交換移轉登記應以「自耕保留地交換移轉登記」為登記事由、「
        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為登記原因,辦理移轉登記并發給(指原
        書狀已呈繳者)或換發(指原書狀尚未呈繳者)土地所有權狀。
  (三)共有自耕保留土地所有權人之原發書狀未呈繳者,應通知該共有
        人將原發書狀限期呈繳註銷,逾期未呈繳者公告作廢。

十一、自耕保留部分於交換移轉登記處理過程中,倘偶有登記名義人設定
      或處分土地權利時,因已涉及私權爭執,登記機關即應依土地登記
      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駁回,並俟司法機關判決
      確定,再據以辦理。

附表:
      Yi
Xi=───Xi:某一共有人新持分,Yi:某一共有人自耕Σ Yi
持分,i:甲,乙,丙......。
例一:共有人甲、乙、丙三人,甲持分2/10,乙持分3/10,丙持分5/10,
      甲全部出租被徵收。
X甲=0(甲之持分全部被徵收,故等於 0)
          Y乙              3/10       3/10     3
X乙=───────=───────=───=──
     Y甲+Y乙+Y丙   0+3/10+5/10    8/10     8
     (甲無自耕持分故Y甲為0)
          Y丙              5/10       5/10     5
X丙=───────=───────=───=──
     Y甲+Y乙+Y丙   0+3/10+5/10    8/10     8
例二:共有人甲、乙、丙三人,甲寺分5/10,乙持分3/10,丙持分2/10,
      共有地面積1.5公頃,甲分得之耕地中有0.45頃出租被徵收
X甲=甲之舊持分,出租持分=5/10-(甲出租面積/共
     有地總面積)=5/10-(0.45/1.5)=5/10-3/10
     =2/10
          Y甲              2/10         2/10
X甲=───────=────────=───=2/7
     Y甲+Y乙+Y丙   2/10+3/10+2/10   7/10
          Y乙              3/10         3/10
X乙=───────=────────=───=3/7
     Y甲+Y乙+Y丙   2/10+3/10+2/10   7/10
          Y丙              2/10         2/10
X丙=───────=────────=───=2/7
     Y甲+Y乙+Y丙   2/10+3/10+2/10   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