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利用現況調查作業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3月17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前言
    為建立全國土地利用現況之基本資料並定期更新,作為政府制定土地
政策及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之參考,內政部報奉  行政院八十年十月一日
臺八十內三一0一七號函核定「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工作計畫」(以下簡稱
本計畫)。本計畫自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一日開始辦理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完成,其中第一年度為準備工作及試查,第二年度為現況調查,第三年度
為製圖、統計、分析、登記與建檔。
    茲為便利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工作之進行,並統一作業步驟及方法起見
,爰依「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工作計畫」之規定,訂定本作業手冊,以供直
轄市、縣市(以下簡稱市縣市)政府及地政事務所、測量大隊辦理國土利
用現況調查之作業人員遵循辦理。
第二章  實施範圍
    本計畫實施範圍為臺灣地區已完成登記之每一筆土地,但金馬地區除
外。截至八十年十二月底止,計包含一一、九五三、0三0筆,一、八三
一、四0九公頃土地。詳如下表:
第三章  調查內容
    本計畫以蒐集資料或實地調查方式建立下列資料:
一、土地座落。
二、地目、面積。
三、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
四、實施地籍圖重測及土地改良情形。
五、實施禁限建情形。
六、地上建物資料。
七、土地利用現況。
八、重要建築物及地物之地域性分佈。
第四章  土地利用現況分類
    土地利用現況分類計分為三級,其中第一級分為十類;第二級分為四
十四類;第三級為九十二類。各級分類、代碼及第三級分類之說明、簡稱
詳如下表:
(表略請參閱地政法令彙編八十三年九月版 303頁)
第五章  作業程序
    依本作業手冊辦理國土利用現況調查之工作項目包括:
一、準備地籍藍晒圖
二、蒐集資料圖
三、繪製調查草圖
四、繕造調查表
五、查對調查表及調查草圖
六、外業調查
七、內業整理
八、繪製調查正圖
九、檢查及修正調查表、調查草圖、調查正圖
十、繪製透明膠片圖及各種成果圖
十一、資料建檔、統計及分析
十二、編製說明書及調查報告
十三、印製各種書圖
    以上各項工作之程序詳如下頁流程圖
(表略請參閱地政法令彙編八十三年九月版 313頁)
第六章  作業方法
    本章依前章所述工作項目及程序,分以下各節詳敘作業方法。
第一節  準備地籍藍晒圖
    本計畫各項資料之建立以地籍藍晒圖為底圖,因此首須準備正確而完
整之地籍藍晒圖。
壹、整理地籍藍晒底圖
(表略請參閱地政法令彙編八十三年九月版 315頁)
  一、地籍藍晒底圖依下表優先順序,由各機關提供不同比例尺之圖:
  二、上表同時列有兩種以上比例尺者,以列於前面者優先提供。
  三、資料提供機關為土地測量局(大隊)或地政事務所者,應於八十一
      年十二月底前將地籍藍晒底圖整理完畢。
  四、資料提供機關為糧食局者,省地政處應洽請該局於八十一年十二月
      至八十二年五月底前陸續提供水稻田航測數化圖之透明展繪圖作為
      藍晒底圖(以下簡稱為航測耕地藍晒底圖),於晒製二份後送交地
      政事務所,並於八十二年六月底前整理完畢,整理時應於每張藍晒
      圖正上方寫上像片基本圖之圖名,如藍晒圖未於右上方寫上像片基
      圖之號時應予加註,如「中壢九六二二四0一九」。
貳、修正地籍藍晒底圖
  一、由地政機關提供地籍藍晒底圖者,土地測量局(大隊)或地政事務
      所於整理地籍藍晒底圖期間,為求藍晒底圖之正確,應將八十一年
      十二月底前發生之分割、合併、新登記、消滅登記等案件,於八十
      二年元月十五日以前在藍晒底圖上予以訂正、修正或增訂完畢,以
      免發生圖地不符之現象。
  二、由省地政處提供之糧食局航測耕地藍晒圖者,地政事務所應將圖面
      上零星空白部分補繪地籍線並補註地號。但空白部分較大,且地籍
      界線複雜另由地政機關提供地籍藍晒圖作為調查用圖者(如鄉村區
      、聚落等),則免補繪及補註。又農水路部分亦免補繪及補註。
參、晒製地籍藍晒圖
    經整理及修正完成之藍晒底圖,各整理地籍藍晒底圖之機關應按鄉鎮
      市區晒印二份藍晒圖,並送交各地政事務所。其中使用糧食局提供
      資料者,應連同航測耕地藍晒底圖一併送交地政事務所。
第二節  蒐集資料圖
    為建立調查草(正)圖圖上或調查表上之資料,必須向有關機關蒐集
之各種圖稱為資料圖。
壹、蒐集圖類
  一、本計畫所需蒐集之資料圖名稱、資料提供機關及資料蒐集機關如下
      表:
          土地利用現況分類表
┌─┬─────┬──────┬───────┐
│項│          │資料提供機關│ 資料蒐集機關 │
│  │圖      名│            │              │
│次│          │    (單位)│      (單位)│
├─┼─────┼──────┼───────┤
│  │          │縣市政府建設│市縣市政府地政│
│  │          │(工務)局    │處、局(科)    │
│1.│都市計畫圖├──────┼───────┤
│  │          │鄉鎮公所建設│地政事務所    │
│  │          │(工務)課    │              │
├─┼─────┼──────┼───────┤
│  │非都市土地│地政事務所  │地政事務所    │
│2.│使用分區圖│            │              │
├─┼─────┼──────┼───────┤
│3.│像片基本圖│省農林航空測│內政部        │
│  │          │量所        │              │
├─┼─────┼──────┼───────┤
│  │軍事設施或│市縣市政府建│市縣市政府地政│
│4.│其他禁、限│設局、工務局│處、局(科)  │
│  │建範圍圖  │            │              │
├─┼─────┼──────┼───────┤
│  │          │交通部、農委│市縣市政府地政│
│5.│港區範圍圖│會、省交通處│處、局(科)  │
│  │          │、省漁業局  │              │
├─┼─────┼──────┼───────┤
│6.│航空照片  │省農林航空測│省地政處      │
│  │          │量所        │              │
├─┼─────┼──────┼───────┤
│  │          │台北市政府工│台北市政府地政│
│7.│航照地形圖│務局        │處            │
│  │          │高雄市政府工│高雄市政府地政│
│  │          │務局        │處            │
└─┴─────┴──────┴───────┘
  二、向有關機關蒐集資料時,應優先蒐集比例尺五千分之一且有地籍界
      線之資料圖,並儘量以鄉鎮市區為單位蒐集,以利爾後作業。
  三、資料蒐集機關為內政部者,應於八十二年一月前將資料蒐集完畢後
      ,轉交市縣市政府。其餘機關應於八十二年三月底前將資料蒐集完
      畢。
  四、資料提供機關為中央機關者,除由蒐集機關蒐集外,並由內政部函
      請各該機關協助提供資料。資料提供機關為省屬機關者,除由蒐集
      機關蒐集外,並由省地政處函請各該機關協助提供資料。
貳、資料圖之整理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之整理:地政事務所應依歷年改劃分區資料
      ,配合修正分區圖。
  二、資料蒐集完成後,市縣市政府應按鄉鎮市區整理,並檢查資料是否
      齊全,如有遺漏,應即補齊。但資料蒐集機關為地政事務所者,由
      該所負責資料之整理。
  三、所蒐集之圖面資料,一張圖幅內包含二個以上鄉鎮市區資料且分屬
      不同事務所轄區時,市縣市政府應協調各地政事務所使用該圖之優
      先順序,必要時應視其所需使用之份數再向有關機關蒐集或晒印所
      需份數。
  四、整理完成之資料圖,市縣市政府應於八十二年四月底前送交各地政
      事務所或測量大隊。
第三節  繪製調查草圖
壹、地籍藍晒圖與資料圖套繪
    資料圖上之資料依下列標示及註記移繪於地籍藍晒圖;移繪時應注意
其位置:
  一、都市計畫分區圖:
      都市計畫分區圖上各使用分區或用地之界線以紅色筆標示於地籍藍
      晒圖,並於其上註記每一分區或用地類別。
  二、禁限建範圍圖
      軍事設施及其他禁限建範圍以紅色色筆以紅點線標示於地籍藍晒圖
      ,並於其上註記為軍事原因或其他原因之禁建或限建,如軍禁、軍
      限等。
  三、港區範圍以藍色色筆以藍點線標示於地籍藍晒圖,並於其上註記為
      軍港、商港或漁港。
  四、像片基本圖及航空照片
      以航測耕地藍晒圖為調查用圖者,應將像片基本圖上道路、水路、
      建築物等於圖上標示及註記。並與航空照片比對,如航空照片已判
      釋,並繪入耕地展繪圖者,將展繪圖上之各使用區界線依土地利用
      現況分類類別標繪於藍晒圖上,並註記簡稱。
  五、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界線,得視需要套繪入五千分之一糧食局提供
      之航測耕地藍晒圖及山地鄉之地籍藍晒圖。
      上項圖面套繪應使用4H鉛筆及突針,4H鉛筆以磨蕊機磨尖,內墊為
      紅粘紙,必要時使用描圖紙套繪。
貳、套繪後地籍藍晒圖之查對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按段、小段依圖幅順序查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港區範圍、禁限建範圍等是否已全部於地籍藍晒圖標示清楚,如
      有遺漏並應補套繪後標示。
  二、非都市土地按段、小段依圖幅順序查對、禁限建範圍、港區、像片
      基本圖上之道路、河川、土地使用區區界等是否已全部於航測耕地
      藍晒圖或山地鄉地籍藍晒圖標示清楚,如有遺漏並應補套繪後標示
      。
參、調查草圖之初步整理
    經套繪資料圖並完成查對之航測耕地藍晒圖或地籍藍晒圖,稱之為調
查草圖,係供實地調查及填寫調查表內資料之用。調查人員應將調查草圖
按鄉鎮市區、段、小段依序編號,都市土地於八十二年六月底以前整理完
畢;非都市土地部分視糧食局提供之耕地展繪圖時間而定。
第四節  繕造調查表
壹、調查表格式及填表說明:
  一、調查表格式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代碼表
(表略請參閱地政法令彙編八十三年九月版 322頁)
  二、調查表說明
  (一)頁次欄:按段或小段別依地號順序編頁碼並以號碼機加蓋。
  (二)第1欄至第11欄資料資料直接從土地登記簿上資料轉載。但本筆
        土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第4欄及第5欄俟地籍藍晒圖與都市
        計畫分區圖套繪完成後,依其圖上所註記分局或用地類別以蓋章
        方式代替填寫。
  (三)第2欄:填寫地目類別及代碼,地目類別得以蓋章代替。其代碼
        如下表:
          地目代碼表
┌──┬──┬──┬──┬──┬──┬──┬──┐
│地目│代碼│地目│代碼│地目│代碼│地目│代碼│
├──┼──┼──┼──┼──┼──┼──┼──┤
│ 建 │ A │ 溜 │ G │ 鐵 │ N │ 線 │ U │
├──┼──┼──┼──┼──┼──┼──┼──┤
│ 田 │ B │ 原 │ H │ 公 │ P │ 牧 │ V │
├──┼──┼──┼──┼──┼──┼──┼──┤
│ 旱 │ C │ 林 │ J │ 堤 │ Q │ 鹽 │ W │
├──┼──┼──┼──┼──┼──┼──┼──┤
│ 雜 │ D │ 養 │ K │ 池 │ R │其他│ Z │
├──┼──┼──┼──┼──┼──┼──┼──┤
│ 水 │ E │ 墓 │ L │ 溝 │ S │    │    │
├──┼──┼──┼──┼──┼──┼──┼──┤
│ 道 │ F │ 祠 │ M │ 礦 │ T │    │    │
└──┴──┴──┴──┴──┴──┴──┴──┘
  (四)第3欄:分公頃、公畝及平方公尺填寫。平方公尺填至小數點以
        下二位,面積未達一公頃者,自左第三格起應補「0」,如本筆
        土地面積一五七平方公尺,本欄應填「00一五七00」
  (五)第4欄及第5欄:一筆土地僅有一種使用分區或用地者,於本兩
        欄之上欄以蓋章方式代替填寫,其下欄空白;一筆土地有兩種以
        上分區或用地者,應於上下兩欄分別蓋章;並於其後填寫各種分
        區或用地之代碼及面積。如一筆土地面積三四五平方公尺,其屬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佔本筆土地三分之一)及水利用地(佔本
        筆土地三分之二),則第5欄應蓋章填寫
        「農牧用地EE00一一五00、水利用地EH00二三000
        」。如使用分區及用地尚未分割者,則以方眼紙套入計算其方格
        數再計算其面積;或以求積儀讀取其面積。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
        畫範圍內使用分區及用地代碼如下:
      1.非都市土地依下表之簡稱及代碼加蓋本筆土地之使用分區、用地
        及填代碼;土地登記簿上編定使用種類欄記載為「山坡地保育區
        」(用地空白)者,第5欄應蓋「未編」並填代碼「EZ」。
        ┌─────────────┬──┬──┐
        │使     用      分     區  │簡稱│代碼│
        ├─────────────┼──┼──┤
        │特定農業區                │特農│AA│
        ├─────────────┼──┼──┤
        │一般農業區                │一農│AB│
        ├─────────────┼──┼──┤
        │鄉   村 區                │鄉村│AC│
        ├─────────────┼──┼──┤
        │工  業  區                │工業│AD│
        ├─────────────┼──┼──┤
        │森  林  區                │森林│AE│
        ├─────────────┼──┼──┤
        │山坡地保育區              │山保│AF│
        ├─────────────┼──┼──┤
        │風  景  區                │風景│AG│
        ├─────────────┼──┼──┤
        │特定專用區                │特專│AH│
        ├─────────────┼──┼──┤
        │國家公園區                │公園│AJ│
        ├─────────────┼──┼──┤
        │甲種建築用地              │甲建│EA│
        ├─────────────┼──┼──┤
        │乙種建築用地              │乙建│EB│
        ├─────────────┼──┼──┤
        │丙種建築用地              │丙建│EC│
        ├─────────────┼──┼──┤
        │丁種建築用地              │丁建│ED│
        ├─────────────┼──┼──┤
        │農牧用地                  │農牧│EE│
        ├─────────────┼──┼──┤
        │林業用地                  │林業│ES│
        ├─────────────┼──┼──┤
        │養殖用地                  │養殖│ET│
        ├─────────────┼──┼──┤
        │鹽業用地                  │鹽業│EQ│
        ├─────────────┼──┼──┤
        │礦業用地                  │礦業│EF│
        ├─────────────┼──┼──┤
        │業用地                  │業│ER│
        ├─────────────┼──┼──┤
        │交通用地                  │交通│EG│
        ├─────────────┼──┼──┤
        │水利用地                  │水利│EH│
        ├─────────────┼──┼──┤
        │遊憩用地                  │遊憩│EJ│
        ├─────────────┼──┼──┤
        │古蹟保存用地              │古保│EK│
        ├─────────────┼──┼──┤
        │生態保護用地              │生保│EL│
        ├─────────────┼──┼──┤
        │國土保安用地              │國保│EM│
        ├─────────────┼──┼──┤
        │墳墓用地                  │墳墓│EN│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特目│EP│
        ├─────────────┼──┼──┤
        │暫未編定用地              │未編│EZ│
        └─────────────┴──┴──┘
      2.都市計畫土地俟地籍藍晒圖與都市計畫圖套繪後,依都市計畫圖
        上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蓋章,並查對下表後填其代碼。套
        繪點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名稱與下表各欄所列
        名稱不同時,第4欄及第5欄仍應依都市計畫圖上土地使用分區
        或使用地類別填寫,其代碼則填BZ或CZ,如「旅館,BZ」
        或「屠宰場,CZ」。都市計畫圖上分區與用地或兩種用地重疊
        者,以其地面層之分區或用地類別蓋章及填寫代碼。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代碼表
    ┌─────────────────┬──┐
    │ 使  用   分  區                  │代碼│
    ├─────────────────┼──┤
    │住宅區(含住一、住二、住二之一、住│    │
    │二之二、住三、住三之一、住三之二、│BA│
    │住四、住四之一)                  │    │
    ├─────────────────┼──┤
    │商業區(含商一、商二、商三、商四)│BB│
    ├─────────────────┼──┤
    │工業區(含工一、工二、工三、特種工│    │
    │業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零星│BD│
    │種工業區)                        │    │
    ├─────────────────┼──┤
    │行政區                            │BC│
    ├─────────────────┼──┤
    │文教區                            │BE│
    ├─────────────────┼──┤
    │農業區                            │BF│
    ├─────────────────┼──┤
    │風景區                            │BG│
    ├─────────────────┼──┤
    │保護區                            │BH│
    ├─────────────────┼──┤
    │水岸發展區、行水區                │BJ│
    ├─────────────────┼──┤
    │漁業區                            │BK│
    ├─────────────────┼──┤
    │倉儲區、倉庫區                    │BL│
    ├─────────────────┼──┤
    │保存區                            │BM│
    ├─────────────────┼──┤
    │葬儀區                            │BN│
    ├─────────────────┼──┤
    │特定專用區                        │BP│
    ├─────────────────┼──┤
    │其他使用區                        │BZ│
    ├─────────────────┼──┤
    │道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公路用地、│    │
    │車站用地、轉運站用地、調度站用地、│CA│
    │道路護坡用地、隧道用地、鐵路用地  │    │
    ├─────────────────┼──┤
    │公園用地                          │CB│
    ├─────────────────┼──┤
    │綠地、綠帶                        │CC│
    ├─────────────────┼──┤
    │廣場用地                          │CD│
    ├─────────────────┼──┤
    │兒童遊樂場、兒童遊憩場            │CE│
    ├─────────────────┼──┤
    │民用航空站、機場用地              │CF│
    ├─────────────────┼──┤
    │停車場用地、公車停車場用          │    │
    │地                                │CG│
    ├─────────────────┼──┤
    │河道用地(含河川地)              │CH│
    ├─────────────────┼──┤
    │港埠用地                          │CJ│
    ├─────────────────┼──┤
    │學校用地、幼稚園、托兒所用地、文小│    │
    │用地、文中用地、文高(職)用地、大專│CK│
    │用地、國小用地、國中用地、高中(職│    │
    │)用地                            │    │
    ├─────────────────┼──┤
    │社教機構、社教用地、中正紀念堂用地│    │
    │、國父紀念館用地、圖書館用地、美術│CL│
    │館用地、社教館用地、天象館用地、居│    │
    │民活動中心用地                    │    │
    ├─────────────────┼──┤
    │體育場用地、青少年活動中心用地、體│CM│
    │育場所用地、動物園用地            │    │
    ├─────────────────┼──┤
    │市場用地、批發市場用地            │CN│
    ├─────────────────┼──┤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院用地、保健站、│    │
    │衛生所用地、養療院用地、教養院用地│CP│
    │、養老院用地、醫院用地            │    │
    ├─────────────────┼──┤
    │機關用地、行政機關用地            │CQ│
    ├─────────────────┼──┤
    │公用事業用地、郵政用地、電信用地、│    │
    │電力用地、自來水廠用地、瓦斯站用地│CR│
    │、變電所用地、高壓鐵塔用地、加油站│    │
    │用地                              │    │
    ├─────────────────┼──┤
    │殯儀館用地、火葬場用地、公墓用地、│CS│
    │垃圾場用地                        │    │
    ├─────────────────┼──┤
    │垃圾處理場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垃│CT│
    │圾場用地                          │    │
    ├─────────────────┼──┤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CZ│
    └─────────────────┴──┘
(六)第 6欄:本筆土地如土地登記簿上載有地上建物建號,應於有之□
      內劃ˇ,否則於無之□內劃ˇ。
(七)第 7欄至第11欄:經查對土地登記簿後,就登記簿所載本筆土地是
      否已辦竣地籍圖重測、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或
      區段徵收,於□內劃ˇ。
(八)第12欄:地籍藍晒圖與禁限建範圍圖套繪完成後,如本筆土地不屬
      於禁限建範圍,則於未實施禁限建□內劃ˇ;如屬禁限建範圍則查
      明其實施禁限建之原因為軍事設施或其他原因於□內劃ˇ。本欄所
      稱之其他原因不包括因辦理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擬定都市計劃等
      所實施之短期禁限建。
(九)第13欄:本調查表第6 欄載有建號者,本欄於有之□內劃ˇ,否則
      於實地調查完成後,依調查草圖或工作記錄簿所載,就本筆土地有
      無地上建物於□內劃ˇ。本欄所稱地上建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
      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不包括
      畜禽舍、納骨塔等非供人使用之建物)。本欄如於無之□內劃ˇ應
      跳至第16欄填寫;如於有之□內劃ˇ,應繼續填寫第14欄及第15欄
      資料。
(十)第14欄:實地調查時,本筆土地上有地上建物者,應調查建物之樓
      數分別就其一層、低層、中層、高層等現況填寫其棟數。低、中、
      高層之標準比照住宅之樓計算。如有多棟建物且每棟建物層數不相
      同時,則以其各層建物所占之棟數,填寫其各層之棟數。棟數之認
      定,以地面層(一樓)明顯獨立之個體或門牌為單位,每一獨立之
      個體或門牌為一棟。實地調查本筆土地屬軍事用地者,免填本欄資
      料。
(十一)第15欄:本筆土地上建物基地包含本筆土地以外其他土地者,本
      欄應填寫本筆土地以外之相關地號;相關地號為連續地號者,得僅
      寫其起始號及終結號。又相關地號上尚有地上建物基地包含相關地
      號以外土地者,所有土地視為本筆土地之相關地號。如一棟建物基
      地包含72、73地號土地,另一棟建物基地包含73、74地號土地,則
      應於72地號調查表之第15欄填寫「73、74」,至第73及74地號調查
      表之第15欄分別填寫「詳見第72地號」字樣。
(十二)本調查表第15欄列有相關地號者,第14欄資料應就該相關地號上
      所有建物資料一併於最小地號土地之調查表內填寫,其餘相關地號
      之調查表內第14欄空白免填,並於相關地號欄內填寫詳見該筆填寫
      建物資料土地之地號。如一棟建物基地包含51、52、53地號三筆土
      地,則於第51地號調查表內第14欄填寫該基地上全部建物資料,並
      於第15欄填寫「52、53」,至第52地號及第53地號調查表之第14欄
      空白,第15欄則填寫「詳見第51地號」字樣。
(十三)土地利用現況調查屬「土地利用現況分類表」中機場、港口、學
      校、機關、公用事業、環保設施、工業用地等,其範圍內有地上建
      物,且不易區分每棟建物所屬地號者,該範圍內之各筆土地視為相
      關地號,得僅於其用地範圍內地號最小土地之調查表填寫第14欄資
      料,其他各筆土地之調查表內第14欄空白。但各筆土地調查表之第
      15欄應填寫詳見已填寫第14欄資料之地號,並註明其利用現況類別
      。如某大學校區範圍內包括31至38地號土地,其地上有五棟建物,
      惟無法區分每棟建物所在地號,則應於第31地號調查表之第14欄填
      寫該五棟建物之資料,並於第15欄填寫「32—38,大學」。但相關
      地號過多無法於第15欄內填寫完畢時,得填寫於調查表後面。至第
      32至第38地號調查表免填第14欄資料,第15欄則填寫「詳見第31地
      號」字樣。
(十四)第16欄:實地調查後就調查草圖上所註記或工作記錄簿上面記載
      之土地利用現況,依第四章「土地利用現況分類表」第Ⅲ級分類之
      簡稱蓋章並填寫代碼,實地調查該現況之日期以日期章加蓋。如現
      況調查本筆土地為旱作使用者,應蓋「旱」並填代碼「00一二」
      。
(十五)繕寫人員欄:繕寫人員應於本表第1 欄至11欄繕寫完畢並查對後
      於本欄蓋章。
(十六)調查人員欄:調查人員應於本表第12欄至第16欄填寫完畢並查對
      後於本欄蓋章。
(十七)主辦人員欄:本表填寫查對完畢,經主辦國土利用現況調查人員
      或指定之檢查人員檢查完畢後,應於本欄蓋章。
(十八)一人同時兼繕寫人員、調查人員、主辦人員、股
      (課)長、主任(大隊長)中兩項以上職務時,僅於最左欄蓋章即
      可。如主辦人員兼調查人員,則僅於主辦人員欄蓋章。
(十九)調查日期欄:以工作記錄簿記載之調查日期填寫。
(二十)調查表完成日期欄:本表經填寫、檢查及修正完畢後,應於本欄
      填寫完成日期
(二一)本表所載資料於完成日期以後不得更改。
(二二)為節省填表時間,並便利光碟機作業,本調查表上各欄得以蓋章
      方式代替填寫。□欄所填之ˇ應在□內為之,以免光碟輸進錯誤之
      訊息,影響成果之統計。
(二三)本調查表需填寫數字部分,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二四)本表不得污損、摺疊、捲曲或水漬。
(二五)調查表之填寫使用黑色耐水性鋼珠筆,修正時使用修正帶,刻印
      蓋章者以黑色印臺蓋用。
貳、調查表之繕寫
  一、繕寫人員應按鄉鎮市區、段、小段別,依地號順序逐筆繕寫調查表
      內第1 欄至第11欄資料。
  二、繕寫人員應依填表說明繕寫調查表,字跡並應工整。
  三、繕寫過程中如登記簿所載不明確或有疑義,應即洽有關人員;如調
      查草圖所載不明確或有疑義,應即洽調查人員,經查明後再繕入。
  四、調查表之繕寫應預估總工作量後分配每日工作量。
  五、地籍經分割、合併、新登記、消滅登記者,登記人員應即檢附有關
      資料通知繕寫人員,繕寫人員應配合增刪繕寫調查表。繕寫人員並
      應將以上情形通知調查人員。
參、調查表之查對
  一、繕寫人員繕寫調查表後,每張調查表應逐欄詳加查對是否有遺漏、
      表內應繕各欄是否繕寫完畢,並查對與土地登記簿所載是否相符,
      如有遺漏或錯誤,應補繕或更正。
  二、經查對完成之調查表,繕寫人員應於調查表內繕寫人員欄蓋章。
伍、調查表之初步整理
  一、經查對完成之調查表,繕寫人員應按鄉鎮市區、段、小段別,依地
      號順序整理。
  二、調查表應於八十二年六月底以前整理完畢,並由調查人員保管。
  三、調查人員於調查表及調查草圖初步整理完成後,如發現調查表第 4
      欄、第 5欄及第12欄尚為空白者,調查人員應依調查草圖上資料填
      寫該欄資料。
第五節  外業調查
壹、準備工作
  一、準備外業調查所需用品:以調查用工作袋裝置下列用品:
  (一)調查草圖、像片基本圖、土地利用現況分類表。
  (二)文具:紅藍鉛筆、2B、HB自動鉛筆、紙捲橡皮擦、原子筆、15公
        分比例尺、皮尺、工作記錄簿。
  (三)照相機、底片等。
  二、設計調查路線及劃分每日調查範圍:
  (一)就像片基本圖或航空照片所示交通路線以不重複行走且可窺視全
        貌之路線為原則,預為決定調查擬行路線。都市計畫地區則依街
        廓為單位,決定調查路線。
  (二)為調配全程工作天數,應於調查草圖上預為劃分每日擬調查之範
        圍,且預估全段及全鄉鎮應調查完竣之日數及內業日數,以便晴
        天辦理實地調查,雨天則以內業整理為主。
  三、於調查草圖上註記零星建物之門牌號碼,都市計畫區、鄉村區或集
      居聚落範圍內土地,應選擇街角、道路中間或明顯地物、地貌作為
      控制點,於調查草圖內註記該點之建物門牌號碼,或標出明顯的地
      物、地貌(在地號上註記)以為實地調查時控制方向及位置之用。
      明顯的地物、地貌包括廟宇、抽水站、道路、水溝交會點、三角點
      、圖根點等。
貳、實地調查內容:
  一、土地利用現況
      以土地利用現況分類第三級之分類為標準,調查每筆土地之利用現
      況,並依使用區為範圍將其註記於調查草圖。
  二、重要建築物及地物
      實地調查時發現下列重要建築物及地物未於調查草圖上註記者,應
      於草圖上以符號或文字補註記:
      (一)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廳舍所在地(二)學校(三)法院(四)
      警察機關、消防隊(五)醫院(六)郵局(亭)、電信局(七)土地廟、
      祠堂、教堂(八)高塔、水塔(九)發電廠、變電所(十)水廠(十一)加
      油站(十二)礦場(十三)電臺(十四)氣象臺(十五)瞭望臺(十六)燈塔
      (十七)三角點、標高點(十八)名勝古蹟(十九)溫泉(二十)港口。
  三、地上建物
      實地調查時該筆土地上有建物,應於草圖上記載,如草圖上無法記
      載時應於工作記錄簿內記錄該筆土地上各層建物之棟數。但土地利
      用現況為軍事用地者,免查本項資料。
  四、道路
      實地調查時發現新闢或正在開闢之道路而未於像片基本圖或航空照
      片上標示者,應於調查草圖上以藍色鉛筆補標示,並查明後註明道
      路編號。
  五、都市計畫分區及用地範圍
      實地調查時發現調查草圖上所套繪之都市計畫分區或用地界線與實
      地不符或遺漏時,應於草圖上以紅色鉛筆修正其界線,並擦拭原繪
      界線。
參、實地調查方法
  一、依所設計之路線及調查範圍,於晴天時進行調查。
  二、調查時應攜帶調查範圍內所需用品。
  三、調查單元
  (一)建地:以每筆土地為單元逐筆進行調查。
  (二)其他土地:以航空照片或像片基本圖套繪之草圖上註記為相同之
        使用區為單元,進行逐筆調查。
肆、實地調查土地利用現況之認定原則
  一、土地利用現況以實地調查時調查員所看到該筆土地地面上之使用為
      其利用現況。所稱使用係其主要用途;為達主要用途所附屬之其他
      使用,不另予記載。
  二、平面使用者以面積之多寡認定其使用率;立體使用者,以每一種使
      用所占樓數之多寡認定其使用率。
  三、一筆土地上有兩種以上之平面使用而無法認定其主要用途者,依下
      列原則認定:
  (一)以使用面積超過三分之二之用途為主要用途。
  (二)各種使用面積皆未超過三分之二者,以使用率最高或使用頻率最
        多之使用為主要用途。
  (三)畜禽舍及其他農業附帶設施其使用面積超過二分之一者,即認定
        為該筆土地之主要用途。
  (四)各種交通路線立體相交或交通路線與水路立體相交者,以地面層
        之使用為主要用途。地面層以實線表示,其他則以虛線表示,並
        註記於草圖上。
  (五)路與鐵路平面相交者,以鐵路為主要用途。
  四、立體使用者,使用率均未超過二分之一時,以地面層之使用為主要
      用途;使用率超過二分之一以上者,則以其利用現況分類為主要用
      途。
  五、同一使用目的範圍內包含二筆以上土地,其使用除主要用途外,尚
      包含其他附屬設施,且附屬設施與主要用途分屬不同地號土地者,
      該附屬設施之利用現況應與主要用途之利用現況相同,即該同一使
      用目的範圍內之所有土地其現況相同。如學校範圍內有十筆土地,
      除教室外,尚附設體育館、游泳池、圖書館等,該十筆土地之利用
      現況應為學校,其他如機場、港口等亦同。
  六、建築物空置未使用者,以其未來之使用為主要用途。但無法判定或
      查得其未來之使用者,舊建物以其原來之使用為主要用途,新建物
      則以建築使用執照所記載或建築當時擬使用之目的為主要用途。如
      仍無法判定或查得其原來或建築當時之使用者,以住宅為主要用途
      。
  七、實地調查時該筆土地上正在建築而無法判定或查得其興建完成後之
      使用者,應拍照並於工作記錄簿上記錄,俟辦理複查時再認定其現
      況。如正建築之房屋經認定無法在實地調查之年度內完成建築者,
      則以〝建築用地〝之「興建中」之利用現況分類註記。
  八、實地調查正在興建中之道路,應以其興建完成後之道路類別為其利
      用現況。
  九、實地調查時地上作物已收成,但尚未栽種其他作物且無法判定擬栽
      種之作物者,以其上一期之作物為利用現況。如已整地無法認定者
      ,則以鄰近之作物為利用現況。間作不視為主要用途。
  十、河川、減河或運河內種植低莖作物者,不屬該土地之主要用途,其
      現況應為河川、減河或運河。
  十一、實地調查時,如遇不易確認利用現況之情形時,應依其不易確認
      之情況,分別將其所屬地號及實地情況記載於工作記錄簿上,並予
      拍照,以便會商決定。
伍、實地調查時圖面之註記方式
  一、實地調查時調查草圖上應以調查所得之利用現況,依土地利用現況
      分類第Ⅲ級分類之簡稱,按下列方法註記:
  (一)實地調查時草圖上之使用區註記與實地利用現況相符者,應於草
        圖上註記劃「ˇ」。
  (二)草圖上註記之使用區全部與實地利用現況不符者,應將原先註記
        劃「×」,另行依實地利用現況將使用簡稱予以註記。
  (三)草圖上同一使用區內部分現況與實地不相符時,應將該等筆不符
        之土地位置於調查草圖上找出並予標示後,於草圖內註記該等筆
        土地實際利用現況之簡稱,其他利用現況與草圖之記載相同時,
        在圖上畫「ˇ」。
  (四)都市土地之商業、住宅與其他使用混合時,如各占二分之一,則
        以地面層之使用為主予以認定,並於圖面上註記。
  (五)實地調查無法認定其利用現況者,應於調查草圖上加「?」,詳
        予記入工作記錄簿,並予拍照。
  二、於既定路線辦理實地調查時,如遇有套繪資料圖時所發現之疑問或
      現況不明瞭之處,實地調查時已可明瞭,應即以HB鉛筆於調查草圖
      詳予註記其利用現況,如仍未明瞭或有疑問,必要時應拍照供日後
      查證之用,並應於工作記錄簿註明照片之編號及地段、地號。
  三、遇有重要建築物及地物或交通路線而於調查草圖上未註記者,應依
      調查正圖上之圖例於草圖上補註記。
  四、以涵洞或高架通過之交通路線或水路等,應在草圖上以HB鉛筆依調
      查正圖之記號予以註記。
  五、實地調查時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與原套繪分區或用地有不符之
      情事時,應以紅色鉛筆標出正確分區或用地界線,並擦拭原套繪紅
      色鉛筆線。
陸、工作記錄簿之記錄
  一、實地調查時應每日記錄工作記錄簿,其內容包括氣象、調查範圍、
      每日工作量、實地調查時遭遇之問題等。
  二、圖面無法表示之調查事項如較複雜之建物情況應於工作記錄簿上記
      載,並記明調查日期及鄉鎮市區地段、地號等。
  三、利用現況較複雜不易確認之部分,除拍照留供日後查證之用外,並
      應於工作記錄簿記錄拍攝底片號碼、相片編號、該筆土地之主地號
      與相關地號等。
  四、實地調查時地上有建物而於調查草圖上該筆土地未記載有建物,應
      查明該地號上建物各層之棟數後於工作記錄簿記載;建築基地超過
      一筆以上土地時,應查明該基地之相關地號後,於工作記錄簿記載
      。
第六節  內業整理
壹、整理調查草圖
  一、每日實地調查後,應即整理調查草圖,如草圖上之註記為作物名稱
      者,應轉換為土地利用現況第Ⅲ級分類之簡稱。如草圖上註記為甘
      蔗、果樹者,應轉換註記為「旱」。
  二、實地調查發現與航空照片差距過大之使用現況,應即查對航空照片
      ,如係實地調查控制點認定錯誤而發生誤差者,應即辦理複查;如
      係調查草圖未訂正完成而發生之誤差者,應即修調查草圖。
貳、整理工作記錄簿
    每日外業完成後應即整理工作記錄簿,並將工作記錄簿上之資料轉載
於調查表或調查草圖。實地拍攝之相片應於沖洗後粘附於記錄簿後頁,以
利判斷、查證或日後複查之用(工作記錄簿見次頁)。
參、填寫及整理調查表
  一、實地調查後,應即依據調查草圖或工作記錄簿資料,填寫調查表第
      13欄至第16欄資料。
  二、經實地調查後更正調查草圖資料者,調查表內相關欄之資料,應配
      合一併更正,並以修正帶修正後填寫。
  三、調查表填寫完成後,調查人員應於表內調查人員欄蓋章。
  四、每一段或小段調查表填寫完成後,調查人員應依地號順序以自動號
      碼機打印黑色頁次並每百張裝訂成冊加具封面封底,送交主辦人員
      、股(課)長、主任(大隊長)核閱並蓋章,必要時股(課)長、
      主任(大隊長)得於封面蓋印,代替逐頁蓋章。
(表略請參閱地政法令彙編續編八十三年九月版 346頁)肆、繪製調查正
圖
    調查草圖係供調查人員套繪、註記、實地調查之用,因此調查草圖整
理完成後,調查人員應即依據調查草圖繪製調查正圖,以供查閱及保存之
用。
一、比例尺:與調查草圖相同。
二、底  圖:藍晒之地籍圖或航測耕地圖。
三、資料來源:調查草圖。
四、繪製方式:
(一)將調查草圖上每一利用現況區界轉繪於藍晒地籍圖或航測耕地圖上
      。
(二)依規定之圖例及顏色予以註記及著色,其圖例及顏色規定如下表。
      (見第49頁)
(三)將各種計畫區及分區界線、道路及水路邊界等轉繪於圖上。
(四)最小繪製單位寬度為 1公釐,單位面積為 2平方公釐。寬度未達 1
      公釐或面積未達2平方公釐者不於圖面繪製。
(五)未登記土地不於圖面繪製。
(六)著色時,除沿邊線適當範圍著較濃顏色外,其內部著色可較淡。
(七)其他有關繪圖細節如下:
    1.繪邊線使用15cm斜邊三角板。
    2.著色使用指定之彩色筆。
    3.繪正圖時線條修正用修正筆,線外之彩色修正用消字板擦拭,圖面
      橡皮屑用馬毛刷子刷淨。
(表略請參閱地政法令彙編續編八十三年九月版 349頁)伍、繪製透明膠
片圖
    調查正圖係供地政機關查閱及保存之用,為縮製土地利用現況圖或其
他機關因土地利用之規劃或土地使用管制而需用本調查成果時,應另繪製
透明膠片圖後以其藍晒之成果圖提供。
一、比例尺:與調查正圖相同。
二、底  圖:#三00單面透明膠片。
三、資料來源:調查正圖。
四、繪製方式:
(一)將透明膠片覆蓋於調查正圖上,以圖上相同顏色及符號之土地利用
      現況為範圍,於透明膠片上以規定之針筆描繪,其使用針筆之內容
      規定如下表。(見次頁)
(二)於各該範圍內以代碼規註記該土地利用現況之代碼。
(三)以航測耕地藍晒圖為調查正圖者,應於膠片圖上方書寫像片基本圖
      之圖名及圖號;以地籍藍晒圖為調查正圖者,應於膠片圖右邊上方
      書寫鄉鎮市區、段、小段名及幾幅內之第幾幅等字樣。
(四)應於規定位置加註圖廓座標或經緯度。
          透明膠片圖使用針筆內容
┌──────┬────┬─────┬─────┐
│    使用針筆│        │          │          │
│    種    類│        │          │          │
│            │0.35mm  │ 0.25mm   │ 0.13mm   │
│土地使用    │        │          │          │
│分    類    │        │          │          │
├──────┼────┼─────┼─────┤
│            │        │          │          │
│            │國    道│縣      道│          │
│公       路 │        │          │          │
│            │省    道│其 他道 路│          │
│            │        │          │          │
├──────┼────┼─────┼─────┤
│            │        │          │          │
│            │        │ 專用鐵路 │          │
│鐵       路 │一般鐵路│ 捷運鐵路 │          │
│            │        │          │          │
│            │        │          │          │
├──────┼────┼─────┼─────┤
│            │        │          │          │
│            │河    道│蓄  水  池│          │
│水 利 用 地 │溝    渠│其他水利用│          │
│            │        │地        │          │
│            │        │          │          │
├──────┼────┼─────┼─────┤
│            │        │非都市土地│土地利用現│
│            │        │區界都市土│況區界土地│
│使  用   區 │圖廓線  │地區界    │利用現況分│
│            │        │土地利用現│類代碼(字 │
│            │        │況分類代碼│高2.5MM)  │
│            │        │(字高5.0MM│          │
│            │        │)         │          │
└──────┴────┴─────┴─────┘
註:1.使用區界與其他界線重複時,繪劃其他界線。
    2.以膠片用鎢鋼針筆配合膠片用卡式墨水管繪劃。
    3.使用區現況分類代碼,依其面積大小,分別以5.0 mm及 2.5mm代碼
      規填寫。
五、查對:調查正圖及透明膠片圖繪製完成後應查對與調查草圖或調查正
    圖資料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更正。
六、整理:查對完成之調查正圖及膠片圖,應依鄉鎮市區、段、小段依序
    整理,並裝入圖筒,圖筒外貼圖名及幅數。
七、經整理完成之調查正圖,由調查人員交由地政事務所保管。
第七節  檢查與修正
    為確實掌握每一調查員之工作成果,地政事務所主任或大隊長應指派
適當人員於工作進行期間按工作進度作必要之圖面及調查表之檢查,並作
成紀錄。其中圖面為一般性檢查,檢查每一張調查草圖、調查正圖,調查
表則做不少於百分之五之抽查,分述如次:
壹、調查草圖之檢查
    由資料圖套繪地籍藍晒圖後,在實地調查前,檢查人員應查對套繪所
用之資料是否已全部標示於地籍藍晒圖?各使用區、使用分類之界線是否
已依規定劃入?資料圖所表現之現況如有不明瞭之處,是否已特別標明?
利用現況複雜地區,是否已在圖面特別註明等,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填
寫記錄表。如有錯誤應即退還調查人員重新修正。貳、調查正圖之檢查
    調查正圖完成後檢查人員應查明各該圖面所記錄之各種利用分區界線
、及其利用現況分類代碼是否正確、公路、鐵路、水利用地之位置是否與
調查草圖相同?所使用之彩色筆、符號、圖例、代碼、針筆粗細等是否符
合規定?有無遺漏?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填寫記錄表。如有錯誤應即退
還調查人員重新修正。
參、調查表之抽查
    調查表繕寫或填寫完成後檢查人員應檢查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抄
錄過程有無遺漏?錯誤?未辦理建物登記之建物,有無確實調查填寫?調
查草圖或調查正圖所記載之資料於記入調查表時,有無錯誤或遺漏?所記
載之編碼代號是否正確。檢查員應將檢查結果填寫記錄表,其錯誤率或遺
漏率達到抽查之百分之五以上時,所抽查之全部調查表應退還調查人員重
新整理修正,否則僅就其錯誤部分退回修正。
以上調查草圖、調查正圖及調查記錄如下表:
                   圖
   國土利用現況調查  檢查記錄表     ┌──┬──┐
                   表               │頁次│    │
┌─────────────────┴──┴──┤
│        縣     鄉鎮                           │
│                          段              小段│
│        市     市區                           │
├─┬──────┬──┬─────┬──┬──┤
│一│  調查草圖  │圖名│          │圖號│    │
├─┴──────┴──┴─────┴─┬┴┬─┤
│      檢查項目(請於是否欄劃ˇ)      │是│否│
├─┬─────────────────┼─┼─┤
│1.│調查草圖所需資料是否套繪完成      │  │  │
├─┼─────────────────┼─┼─┤
│2.│調查草圖上套繪之各種區界是否正確  │  │  │
├─┼─────────────────┼─┼─┤
│3.│調查草圖上應註記文字是否註記清楚  │  │  │
├─┼─────────────────┼─┼─┤
│4.│資料圖記載不明確地方是否特別予以標│  │  │
│  │出                                │  │  │
├─┼──┬──────────────┼─┼─┤
│5.│其他│                            │  │  │
├─┼──┴──┬──┬────┬──┬┴─┴─┤
│二│調查正圖  │圖名│        │圖號│        │
├─┴─────┴──┴────┴──┴┬─┬─┤
│檢查項目(請於是否欄劃ˇ)            │是│否│
├─┬─────────────────┼─┼─┤
│1.│調查草圖上各種區界公路、水路、鐵路│  │  │
│  │是否移繪入                        │  │  │
├─┼─────────────────┼─┼─┤
│2.│調查草圖上各種註記是否正確記入,著│  │  │
│  │色是否正確,符號是否無誤          │  │  │
├─┼─────────────────┼─┼─┤
│3.│針筆粗細是否符合規定              │  │  │
├─┼──┬──────────────┼─┼─┤
│4.│其他│                            │  │  │
├─┼──┴──┬──┬──────┬─┴┬┴─┤
│三│調  查  表│冊號│            │頁次│    │
├─┴─────┴──┴──────┴─┬┴┬─┤
│  檢查項目(請於是否欄劃ˇ)          │是│否│
├─┬─────────────────┼─┼─┤
│1.│是否缺漏調查表                    │  │  │
├─┼─────────────────┼─┼─┤
│2.│調查表各欄是否有誤                │  │  │
├─┼─────────────────┼─┼─┤
│3.│土地登記簿資料轉載是否有誤        │  │  │
├─┼─────────────────┼─┼─┤
│4.│建物登記簿資料轉載是否有誤        │  │  │
├─┼─────────────────┼─┼─┤
│5.│調查草圖上註記轉填入調查表,是否有│  │  │
│  │誤                                │  │  │
├─┼─────────────────┼─┼─┤
│6.│實地調查結果與填表是否相符        │  │  │
├─┼─────────────────┼─┼─┤
│7.│現況及代碼是否有誤                │  │  │
├─┼──┬──────────────┴─┴─┤
│8.│其他│                                    │
├─┴─┬┴─┬──┬───┬──┬──────┤
│主  任│    │檢查│      │檢查│            │
│大隊長│    │人員│      │日期│  年  月  日│
└───┴──┴──┴───┴──┴──────┘
(表略請參閱地政法令彙編續編八十三年九月版 3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