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不動產業者提供不動產交易資訊獎勵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所有條文

一、為鼓勵民間不動產業者提供不動產交易資訊,作為民間房地產租售、
    抵押、投資及政府機關查估公告土地現值等之重要參考,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民間不動產業者,個人指執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及
    不動產經紀人員;團體指經營不動產相關產業之公司、商業或事務所
    等業者。

三、民間不動產業者得以個人或團體名義向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政
    府或地政事務所以書面、電話或其他方式提供不動產交易資訊(格式
    如附表)。

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當季提供不動產交易實例件數,團體達四十件或個人達十二件,
        且資料詳實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提報內政部免費贈送內
        政部製作之中華民國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光碟片一片,並得於該
        簡訊內刊登業者提供地價資訊排行表。
  (二)全年累計件數,團體達一百六十件或個人達四十五件,且資料詳
        實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獎狀乙張。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視件數提供及經費編列情形,自行調整件數及獎勵方式
        。
  (三)團體或個人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款規定獎勵達三次者,
        得由內政部發給獎狀一張。
    受獎勵之團體或個人,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網站公告,並報
    請內政部刊登於當期中華民國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民間不動產業者提供之不動產交易資訊之
    詳實性及交易實例件數多寡,每三個月辦理審查或評選事宜。

六、不動產交易資訊件數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統計期間,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獎勵;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累
    積三次獎勵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審
    查或初評通過者之推薦名單,敘明事蹟,提報內政部獎勵;並於慶祝
    地政節活動中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