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獎勵編印優良地圖辦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為獎勵國內地圖出版並提昇地圖編繪製印水準訂頒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為國人編繪、國內印製且經內政部審定,發行許可證有效期
    限未屆滿之地圖。
三、優良地圖評選事務由內政部遴聘學者專家組織優良地圖評選小組辦理
    。
四、優良地圖評選小組召集人,由內政部地圖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
    設置評選員七人或九人,幹事二人。評選員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內政部地圖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暨地政司方域科科長。
(二)有關之專案暨學者五人至七人。
五、評選員為無給職,但部外人士得支審查費(給付標準另訂)。
六、評選小組就參選之地圖,分圖集及單幅圖二類,依左列評選方式評選
    優良作品:
(一)初選:採計分方式,每圖須經每位評選員評分(附表一)其平均未
            達八十分者,應予淘汰。
(二)複選:採投票方式選出初選合格作品之前五名參加決選。
(三)決選:採討論表決方式選出優勝一名、佳作二名。
七、內政部於適當日期通知有關出版者,自由參選。參選者應填送申請書
    一份(附表二)及地圖樣本二份。
八、優良地圖獎勵如左:
(一)圖集類:優勝一名、佳作二名,各得獎狀一張。
(二)單幅類(含地球儀):優勝一名、佳作二名,各得獎狀一張。
附表一
┌───────────────────────┐
│    內政部獎勵編印優良地圖評分參考表          │
├───────┬────────┬──┬───┤
│基  本  項  目│ 參  考  細  目 │評分│備  考│
│              │                │上限│      │
├───────┼────────┼──┼───┤
│一、編纂內容  │                │35  │      │
│              │(一)內容與主題契│    │      │
│              │    合程度      │10  │      │
│              │                │    │      │
│              │(二)原設計目的是│10  │      │
│              │    否達成      │    │      │
│              │                │    │      │
│              │(三)資料新舊程度│7.5 │      │
│              │(四)精簡度      │7.5 │      │
│二、圖面設計及│                │25  │      │
│    繪製技能  │                │    │      │
│              │(一)圖幅的安排是│10  │      │
│              │    否合適      │    │      │
│              │(二)繪製技能    │10  │      │
│              │(三)圖面設計與主│5   │      │
│              │    題是否相配合│    │      │
│三、圖式及註記│                │20  │      │
│    的運用    │                │    │      │
│              │(一)圖式運用技巧│5   │      │
│              │(二)圖式設計是否│    │      │
│              │    合理        │5   │      │
│              │                │    │      │
│              │(三)註記分類是否│5   │      │
│              │    妥當        │    │      │
│              │                │    │      │
│              │(四)註記是否易讀│5   │      │
│              │                │    │      │
│四、色彩調配及│                │20  │      │
│    印製品質  │                │    │      │
│              │(一)色彩調配是否│10  │      │
│              │    合適        │    │      │
│              │(二)印刷精緻程度│5   │      │
│              │(三)裝訂、包裝設│5   │      │
│              │    計          │    │      │
└───────┴────────┴──┴───┘
附表二
┌─┬──┬──┬─────┐
│  │地名│ 出 │          │     內           中
│  │    │ 版 │ 編繪目的 │
│  │圖稱│ 者 │          │     政           華
│內├──┼──┼─────┤
│政│    │    │          │茲   部           民
│部│    │    │          │檢
│  │    │    │          │附                國
│  │    │    │          │右
│  │    │    │          │列
│年│    │    │          │地此
│獎│    │    │          │圖
│勵│    │    │          │樣
│編│    │    │          │本
│印│    │    │          │二 致
│優│    │    │          │份     申身住電   年
│良│    │    │          │,       分
│地│    │    │          │請       證
│圖│    │    │          │予     請統
│評├──┼──┼─────┤登       一
│選│許日│電地│          │記       編
│申│可期│話址│ 本圖優點 │參     人號址話
│請│證及├──┼─────┤選     ::::
│書│頒字│    │          │。                月
│  │發號│    │          │
│  ├──┤    │          │
│  │  臺│    │          │
│  │  地│    │          │
│  │  字│    │          │
│  │年第│    │          │       ︵
│  │    │    │          │       簽
│  │    │    │          │       章
│  │月  │    │          │       ︶
│  │    │    │          │
│  │    │    │          │
│  │日號│    │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