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增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實驗設施發展及使用效益
,促進產、官、學、研各界之密切合作,提供各界所需之研究實驗支
援,以期加速提升我國之建築研究科技水準,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實驗設施收費,係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各種實驗費。
(二)實驗報告書之補發、換發或繕發副本工本費。
(三)會議室借用費。
三、委託本所辦理之各種實驗項目,均依費額表(如附表)之價格計收實
驗費。
四、各種實驗項目之實驗報告書每件以二份為原則,超過者,另行計費。
五、實驗報告書之補發、換發或繕發副本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以下同
)一千元。
六、會議室借用:本所臺南防火實驗室七十人會議室之借用以研討、講習
會性質為主,提供借用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天分為二時段,上午時
段為八時至十二時,下午時段為十三時至十七時。
七、會議室借用每時段租借費五千元,每次活動前預繳保證金二千元,由
實驗室暫時保管,於活動後自行清理場地並經管理人員核可後領回保
證金,借用單位逾時使用須支付每小時場地費二千元,不足一小時者
以一小時計,會議室之借用規定另定之。
八、委託本所辦理實驗項目之程序
(一)申請單位填妥委託單(如附件),連同研究計畫書一併送交本所
。
(二)本所審議後,再行通知實驗時程。
(三)申請單位依本所指定時將實驗案件送至本所測試,本所於收到測
試費用後再開立收據及寄送測試結果。
九、實驗設施使用注意事項
(一)在實驗期間,計畫工作人員進出實驗場所時應遵守實驗室安全衛
生管理規定。
(二)在實驗期間借用各式儀具、感應計、手工具等,應依規定填寫借
用單據,並經保管人同意後方得使用;並僅限於實驗室實驗場使
用。
在借用期間借用人應負責保管及簡易保養,於實驗結束後,應逐
項清點繳回。如有遺失或損壞致不能使用者,應照原價賠償。
(三)計畫工作人員實驗試體或構件進出實驗場時,應於一週前知會實
驗室技術人員。
(四)在實驗期間,計畫主持人應派計畫相關人員至實驗場配合現場工
作。
(五)在實驗期間,如有安排來賓參觀,計畫主持人應先知會實驗室並
須負維持秩序及安全之責。
十、國立成功大學因與本所合作建置防火暨性能實驗設施需要,申請使用
防火暨性能實驗設施之實驗,得減免部分費用,其原則如下:
(一)接受有收益性委託研究所需實驗(其實驗費計價基準與本基準同
者)轉委託本所實驗部分,依成本並不超過本收費基準百分之九
十收費。
(二)無收益性學術研究及教學實驗部分,依成本再減收設備折舊費並
不超過本收費基準百分之八十收費。
(三)與本所雙方以機關名義議定合作承接政府機構之研究計畫,計畫
內所需使用本所防火暨性能實驗設施者,依計畫內容及經費分攤
雙方所需費用。如雙方以個人名義之合作計畫,仍依本收費基準
規定收費。
(四)租借本所臺南防火實驗室七十人會議廳,其租借費每時段以百分
之八十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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