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我國污水下水道建設,截至九十一年底用戶接管普及率僅達百分之十
,與歐美先進國家相較仍相去甚遠。鑒於污水下水道為國家現代化之重
要指標,但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如能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簡稱「促參法」)之規定引進民間活力、資金、技術及效率參與污
水下水道之建設,除可加速提昇我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提昇
國家競爭力外,更可帶動污水下水道相關產業蓬勃發展,有效振興我國
之經濟。
貳、依據
一、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
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二、下水道法及其相關規定。
三、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
四、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二
次委員會核定「污水下水道」為行政院優先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類
別游院長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當前重大財經情勢會報
第十四次會議裁示:「內政部應於全國二十個生活圈,每一圈至少規劃
一案。
五、同時進行,俾利全案之推動,對於最先規劃推動之案子並給予補助獎
勵」。
六、游院長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當前重大財經情勢會報第十五次會議
裁示略以:
1.請內政部以臺灣經濟研究院所提方案為基礎,儘速協商相關部會,
就方案內容加以充實、彙整並訂定執行進度後,送林副院長所召集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審議後報院。
2.內政部應就二十個生活圈,每一生活圈研提一案配合推動。建設所
需財源,為尊重立法院審查水污染防治法所做水污染防治費徵收時程
應自本年度起算三年後徵收之決議,水污染防治費開徵前所需經費暫
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七、游院長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當前重大財經情勢會報第十六次會議裁
示:「為建立污水下水道委外建設機制,請臺灣經濟研究院擇一地方政
府合作,採個案推動方式建立範例,相關費用請內政部協助支應」。
參、計畫目標
本方案期以「建設—營運—轉移」(BOT)方式促進民間機構依促
參法辦理污水下水道系統興建及營運,以達下列三項計畫目標:
一、紓解政府財政負擔,加速提昇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
二、達成環境保護以改善國民生活品質。
三、帶動與下水道建設營運相關之土木、水利、環工、機電、電氣等營建
產業及法務、財務、金融等關聯行業之發展,以創造就業機會,帶動經
濟發展。
肆、實施策略
一、整合現行收費機制,落實使用者、污染者付費之公平理念依現行污水
下水道收費制度,已完成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之家戶需繳交污水下水道
使用費,未接管戶卻因未開徵水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水污費」),
無法要求負擔污染成本,形成污染者不付費,未污染者付費不公平情事
。為落實污染者付費理念,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規定,向污水下
水道未接管之用戶開徵水污費,所徵得水污費作為本方案各 BOT污水下
水道系統案支付民間機構建設營運處理費用,以改善環境污染(詳細規
劃制度與財源平衡分析,見附錄「現行 BOT污水下水道收費機制檢討分
析與建議」)。
二、樹立示範案例,減少推動阻礙
為儘速推動全面性之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建設,達到帶動經濟成長之
目的,依促參法第四十二條政府規劃流程與第四十六條民間自行規劃流
程分別建立示範案例,並將其推動過程與成功經驗做為全國其他系統之
建置範本,以減少各地方政府推動之困難與阻礙。
三、配合既有法規,減少修法時程,加速推動進程
本方案所提議之各項收費、招標機制,包括水污費開徵以及民間機構
參與污水下水道建設等方面,在法源上已經相當完備,不需另行立法修
法程序,可有效減少政策施行時程,加速推動進程(相關法規如附件一
)。
四、確立分工,獎勵地方政府推動,提高施政效率
考量到引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建設上之專業性,中央與地方政府應
就各專業與資源進行組織分工。中央政府負責整體推動方案、作業辦法
、各項契約範本訂(修)定,地方政府則為主辦機關負責執行,在推動
過程,中央除將組成輔導團隊,協助地方排除困難外,並設置獎勵機制
,以激勵地方政府積極推動。
五、提供民間投資誘因、排除投資障礙
為提供民間投資誘因,政府除提供各項優惠措施,包括:免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租稅優惠及中長期資金優惠貸款等
項目外,並保證最低營運量,更有鑑於用地取得、違建拆除等問題所造
成之投資障礙,政府將充分發揮公權力以排除非工程技術風險,以提高
投資意願。
六、引進民間資金、技術與創意,降低建設營運成本,帶動經濟成長引進
民間資金、先進技術、財務管理等企業活力於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並
促使民間投資者結合污水處理廠用地多目標使用、污水回收再利用之規
劃,以提高公共設施使用效率,提昇水資源再利用之價值,以增加民間
投資報酬,降低整體建設維護之成本。
本方案順利推動,將可同時帶動國內營建產業與整體經濟之發展,就
規模而言,在不考慮乘數效果或消費替代效果下,每年四十億元之污水
建設營運處理費用所吸引民間機構進行的投資額將達五百億元,等同於
0.4%之國民生產毛額,如此商機將伴隨可觀的就業機會,在短期內有效
提振國內景氣。
伍、方案實施期程
為確實評估推動成效,與配合水污費之開徵期程,本方案之推動時程
分成下列兩階段:
一、第一階段:奉准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配合立法院91.5.9第五屆第一
會期第十次會議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時之附帶決議:「環保署對水污
染防治費之徵收,初期應以事業為徵收對象,家戶之徵收則於三年後再
予考量。」,本方案奉准日起至九十四年底為施行第一階段。於此期間
,各示範系統與優先系統之主辦機關得依據本方案,吸引民間參與下水
道建設招商業務。
同時,為規劃替代方案所需之最大財源負擔,本方案第一階段設定以
增加全國之污水下水道普及率10%為總目標來控管政府可接受民間機構
採促參方式簽約之案件量,也就是可提供約兩百三十萬人的污水處理服
務量,做為本方案第一階段推動民間參與之最高系統預期目標。
二、第二階段
方案第一階段期滿,將進行專案評估成效,作為後續階段各系統賡續
依循之參考。第一階段所推動之各系統,則依投資契約持續進行建設營
運。
陸、執行措施
一、執行對象
本方案第一階段所推動之各民間機構建設營運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其
中分為:
1.示範系統
由內政部選定兩系統作為示範系統,依促參法相關作業準則,建立
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建設營運範本,以供地方政府依建置完成之程序
比照辦理。
2.優先系統
各地方政府得就已完成土地取得之系統,以每一生活圈一案為原則
,由內政部篩選納入優先系統後,依示範系統範本,辦理相關業務。
採政府規劃程序(促參法第四十二條)辦理者,奉准後即可進行可行
性評估、撰寫先期計畫書與聘請技術服務總顧問等前置作業;依民間
自行規劃程序(促參法第四十六條)辦理者,則於收到民間申請人規
劃構想書後籌組甄審委員會,正式開始辦理。本方案推動第一階段中
,上述兩類系統之總接管人口,以不超過全國人口之10%為原則,藉
此管制財務之平衡性。
二、主辦機關
直轄市部分由直轄市政府擔任;縣(市)部分由縣(市)政府擔任;
跨跨直轄市、縣(市)或二縣(市)以上者,得由營建署協調單一主辦
機關辦理之。
三、民間機構參與方式本方案第一階段所施行之系統,考量到計畫目標,
係指依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辦理之民間投資為適用原則,即以
BOT「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
權予政府」為範圍。
若示範及優先系統之部分設施已於辦理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
前由公務預算完成,則此部分可依同法第四款「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
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
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方式併同本方案辦理之。
四、土地取得、提供依促參法「第二章用地取得及開發」規定辦理,但為
考量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特性與推動案件之單純性,本方案第一階段
所推動之個案用地,係以政府取得交付民間使用為主要方式。政府若受
限於財政能力者,得由民間投資人先行支付相關徵地費用,配合政府公
權力之行使,進行徵地,而民間投資人先行支付之用地費用,則可納入
建設成本,於營運期限內攤提之。
五、環境影響評估
本方案系統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且採政府規劃
程序(促參法第四十二條)辦理者,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程序前完成
;依民間自行規劃程序(促參法第四十六條)辦理者,原則於公開徵求
其他民間投資人之前辦理完成。
六、用戶接管
主辦機關應承諾保證最低營運量與用戶接管率,以避免民間機構因公
權力無法行使徒增風險與成本;至於用戶接管所需費用,得比照土地取
得,納入建設成本,於營運期間內攤提之。
七、污泥處理
污泥處理採掩埋或焚化方式處理,主辦機關應於招商前明訂污泥最終
處置模式,以消除民間機構投資之不確定性。所需費用,得比照土地取
得,納入建設成本,於營運期間內攤提之。
八、財源籌措方式
在水污費尚未開徵或水污費無法順利開徵前,本案應支付民間機構之
費用,由地方政府所通過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負擔,不足部分由政府負
擔,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分擔比例,依據 89.9.14行政院臺忠授字 1
4032號令「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補助比例辦理。
水污費開徵後,內政部應於「營建建設基金」中設置「污水下水道專款
」科目利用水污費特種基金所轉之撥款項,作為上述中央政府對地方政
府補助之財源來源。
此外,本方案推動期間所需之作業費,含對地方政府招商前置作業及
環境影響評估等補助,估計三年間需 2億元 1,由污水下水道建設預算
經費支應之。
九、對地方政府之獎勵措施
1.本方案第一階段之示範與優先系統,若地方政府所徵收之污水下水
道使用費率不足支付民間機構建設營運處理費率,其差額(中央補助
部分)由中央政府按現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之補助比例補助之。惟前述補助費率,在水污費開徵後,不得大於該
系統建設營運處理費率與水污費率之差額。
2.示範系統所需之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規劃書製作、招商議約期間所需
之技術服務總顧問經費,由中央全額補助;優先系統,各系統之補助
總經費以壹仟萬元為限(不含系統規劃設計費用),詳如表 1。1.示
範系統與優先系統若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由中央全額補助。
┌─────────────────┬──┬──┐
│項 目│示範│優先│
│ │系統│系統│
├──────────┬──────┼──┼──┤
│依投資契約所需支付民│水污費開徵前│◎ │ ◎ │
│間機構之建設營運處理├──────┼──┼──┤
│費用 │水污費開徵後│。 │。 │
├──────────┴──────┼──┼──┤
│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書製作及技術服│* │□ │
│務總顧問經費 │ │ │
├─────────────────┼──┼──┤
│環境影響評估 │* │* │
└─────────────────┴──┴──┘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補助比例,補助使用
費率與民間機構建設營運處理費率之差額
○:同◎,惟此補助額度不得大於該系統建設營運處理費率與水污費率之
差額
*:中央全額補助
□:壹仟萬元為限
十、融資與租稅優惠
依促參法「第三章融資及租稅優惠」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申請及審核
依促參法「第四章申請及審核」及相關規定辦理,由於本方案牽涉
中央政府財源之補助與全國水污染防治費之統籌運用,依據促參法第
二十九條規定,主辦機關應將費率上限納入建設計畫與投資建設方案
中,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始得辦理招商事宜;民間自行規劃案件亦應於
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之前完成此一程序,始得辦理公告。
十二、民間機構之遴選
依促參法「第四章申請及審核」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污水下水道系統監督與營運
依促參法「第五章監督及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營運不善與營運期滿之管理
1.營運不善之管理:依促參法第五十二條及五十三條規定,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接管營運辦法,做為民間營運不善政府接管
之依據。
2.營運期滿之管理: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營運期滿接管辦
法及相關作業準則,做為營運監督及資產、營運權移轉之標準,以
提供各主辦單位簽署投資契約之依據。
十五、主辦機關之義務
依本方案接受中央政府補助之系統,須完全配合中央政策辦理,且
儘速完成投資契約中之各項相關公權力行使部分。主辦機關若未能遵
照中央所核准之辦理方式,或由於本身業務職責疏忽所造成之損失與
違約賠償,由主辦機關自行負擔。
柒、主要工作權責劃分
┌───┬───────────────────┐
│ 機關 │ 負責事項 │
├───┼───────────────────┤
│中央目│宣導下水道建設之重要性 │
│的事業├───────────────────┤
│主管機│訂定推動方案與作業辦法 │
│關( ├───────────────────┤
│內政部│訂定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執行契約等項│
│) │目之招商文件範本 │
│ ├───────────────────┤
│ │組成輔導團隊協助主辦機關排除困難 │
│ ├───────────────────┤
│ │會同相關部會審核主辦機關所提報之民營構│
│ │建設營運處理費率 │
│ ├───────────────────┤
│ │配合水污費開徵於「營建建設基金」中成立│
│ │「污水下水道專款」項目 │
│ ├───────────────────┤
│ │依示範與優先系統所簽訂之投資契約核撥經│
│ │費予各主辦機關 │
│ ├───────────────────┤
│ │訂定民間機構營運不善接管營運辦法 │
│ ├───────────────────┤
│ │訂定營運期滿接管辦法 │
├───┼───────────────────┤
│工程會│掌理各級政府推動BOT案件之協調、督導│
│ │及考核並提供業務諮詢及法規釋疑 │
├───┼───────────────────┤
│環保署│推動開徵水污費並成立水污費特基金 │
│ ├───────────────────┤
│ │污費特種基金成立後,撥款予「污水下水道│
│ │專款項下 │
├───┼───────────────────┤
│經建會│協助民間機構獲取中長期資金 │
├───┼───────────────────┤
│地方政│擔任主辦機關進行可行性評估、完成先期計│
│府 │畫以進行公告招商作業(依促參法第四十二│
│ │條辦理者) │
│ ├───────────────────┤
│ │擔任主辦機構進行規劃構想書審查、再審核│
│ │、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等程序進行招商│
│ │作業(依企參法第四十六條辦理)者。 │
│ ├───────────────────┤
│ │依先期計畫結果或民間規劃案內容,報請中│
│ │央核定民間機構參與下水道系統之最高建設│
│ │營運處理費率,以訂定招商後之底價。 │
│ ├───────────────────┤
│ │成立工作小組辦理整體招商業務,息要時得│
│ │聘請技術服務總顧問協助。 │
│ ├───────────────────┤
│ │配合工程需要,負責用地取得或變更、地上│
│ │物拆遷、協調管線遷移等公權力項目之執行│
│ ├───────────────────┤
│ │政府應辦及承諾事項之執行 │
│ ├───────────────────┤
│ │依約監督民間機構建設營運 │
│ ├───────────────────┤
│ │擬定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規定,與開徵下│
│ │水道使用費 │
│ ├───────────────────┤
│ │依約支付民間機構污水下水道營運處理費用│
│ ├───────────────────┤
│ │經營不善或營運期滿之接管 │
└───┴───────────────────┘
|